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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环境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关于商业秘密的称谓有多种,如“未披露过的信息”、工业秘密、营业秘密、商业秘密。根据该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书所阐述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商业秘密与环境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

关于商业秘密的称谓有多种,如“未披露过的信息”、工业秘密(安第斯条约)、营业秘密(中国台湾)、商业秘密(中国、日本韩国等)。

TRIPs协议第39条将商业秘密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unclosed information),指出该信息:(1)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秘密,即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者容易获得的;(2)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3)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相关信息采取了合理措施。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定义:商业秘密是指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者工艺等,这类信息:(1)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2)持有者在合理状态下,已尽到维护其秘密的努力。[23]日本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作为秘密进行管理,尚未众所周知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实用的技术或经营上的情报。[24]

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第2条将营业秘密界定为:营业秘密是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者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惟须符合:(1)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所知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3)所有人已采取适当之保护措施者之要件。此外,在公平交易法中还提到“产销机密、交易相对人资料或其他有关技术秘密”。[25]

在我国大陆法律规范中,“商业秘密”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26]但对其进行明确定义的是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该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订)对商业秘密作了较为详细的解释。“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划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前者是指凭经验或者技能产生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后者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信息和情报。

(二)环境信息披露的内涵(www.xing528.com)

环境信息披露包括政府环境信息披露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前者主要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解释、各种环境标准;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政府发展规划、开发建设活动以及区域环境状况资料;环境行政机关的组织、工作程序和执法依据等内容。后者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自愿选择公布的环境信息,如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绿色信息;二是企业因政府强制性规定而公布的环境信息,包括生产行为可能或已经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环境污染及其破坏的程度、范围、企业环保措施的实行情况等。本书所阐述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公民环境知情权[27],其实质是环境公共利益对企业利益的制约与限制。我国已有相关环境法律制度对环境信息披露做了规定(见表7-1),这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和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表7-1 我国涉及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法规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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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另一理论基础是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理论。该理论最早源于美国,尽管对其定义各异,但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的角色。公司社会责任经过理论探讨和实践流变,不同时期其内容各异。最初仅指公司向医院等福利机构进行的捐助行为;“二战”时期公司追求一切能争取战争胜利的方法;战争结束后,福利援助、建设援助乃至反歧视招聘等都曾被归类为公司社会责任。[28]随着20世纪60年代环保运动的勃兴,环境保护也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之中,并逐渐成为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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