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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判断中的环境利益重要性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专利权利用尽范围之外,以专利产品为对象出于生产经营目的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回收利用是否构成“再造”,进而构成专利权侵权,则需要考量各种相关政策,权衡判断。在涉及专利产品的修理、回收利用是否构成再造或侵权的判断中,环境资源利益应当是优先考量的利益。总之,在判断修理还是再造,以及再造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上,环境利益应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这可作为一项司法理念纳入专利法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

侵权判断中的环境利益重要性

首先,在专利权利用尽范围内,专利产品的所有权人为了利用其所有物而进行的修理或零部件更换,不管该所有权人利用其所有物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均不构成“再造”,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而在专利权利用尽范围之外,以专利产品为对象出于生产经营目的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回收利用是否构成“再造”,进而构成专利权侵权,则需要考量各种相关政策,权衡判断。

环境保护而言,在专利权权利用尽范围之外,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是否应作为判断专利侵犯的考量因素。对此,赞成者认为,为了最大化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应当允许对废旧专利产品进行回收利用,对磨损、损坏的专利产品进行修理、更换。反对者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讲,修理、回收利用废旧专利产品有侵害专利权和不侵害专利权之分,在可以不侵害专利权的方式回收利用专利品的情况下,则无必要牺牲专利权人的利益。如将废旧的酒瓶回收后,可以进行再处理,加工成其他形状的酒瓶,或者加工成其他产品,比如玻璃、陶瓷等。这同样可以达到最大化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目的。且由于卫生、物理上破坏等原因,对废旧专利产品真正进行直接回收利用的情况是不存在的,最起码也得经过清洗、消毒和其他简单处理(比如修补瓶盖)。这同样需要付出成本。因此,认为对废旧专利产品直接进行回收利用可以节省成本因而应当享受侵权豁免的观点是很难说服人的。[24]但即使有成本,这一成本也比加工成其他形状或产品的成本要低得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废旧产品加工成其他形状或产品根本就不可能。

在涉及专利产品的修理、回收利用是否构成再造或侵权的判断中,环境资源利益应当是优先考量的利益。随着人类的工业化进程,人类对环境和资源的过度利用已造成环境污染、土壤退化、沙漠扩张、全球变暖、能源紧张等严重后果,人类在谋划自身美好蓝图时再也不能不将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放在首要位置了。作为直接从事资源回收利用的厂家,对专利产品的修理、回收利用,无疑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www.xing528.com)

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不但是经济学家研究的问题,也是法院处理纠纷时要考虑的问题。对有利于社会效益的行为,法院应采取鼓励的态度。如,将不可灌注的墨盒改造为可灌注的墨盒,将“一次性相机”加工后再利用,都因“物尽其用”而减少了浪费。当然,对是否有利于环境保护,不能作简单、想当然的判断,要针对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以免损害专利权人利益。如“棉包捆扎带案”中的金属片和“钻头案”中的钻杆,在被再次利用时所起的作用也只是普通的金属片和金属杆,即使不被再次利用而是作为金属废品处理,也谈不上浪费。[25]而废旧墨盒如不加以回收利用,则浪费资源。总之,在判断修理还是再造,以及再造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上,环境利益应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这可作为一项司法理念纳入专利法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在对修理/再造专利产品是否真正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判断上,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平衡好专利权人、修理/再造厂家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给修理/再造厂家创造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同时,切实保护专利权的权益。

此外,在有关修理、重装、回收利用与商标侵权中,目前各国在认定“修理、重装、回收利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主要看这些行为是否会破坏原初商标的区分功能和品质保障功能,即是否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或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如果是,构成商标侵权;反之,则不构成商标侵权。[26]目前的案例基本没有考虑环境保护的问题。在关于修理、回收利用与版权侵权问题,美国的报告[27]主要探讨了版权的销售权穷竭的问题。德国的报告[28]也探讨了版权发行权穷竭,但该版权权利穷竭不适用于出租权。日本的报告[29]认为,关于“修理、回收利用与版权侵权”的问题,可以援引日本最高法院关于“修理、回收利用与专利权侵权”的判决意见。我国目前的相关案例[30]。法院判决的理论根据主要是作品首次销售原则,但欠缺资源循环利用的考量,因此,有学者主张,著作权人以“废品”(废纸、废光盘的价格)的形式出售其作品的复制件后,不得再以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阻止该“废品”以作品(纸张和作品的价格)的形式再次销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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