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述部分是对知识成果转化的反面限制,即控制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环境风险;这一部分则论述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正面促进,即如何将环境友好的知识产权成果尽快加以转化。生态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除适合于转化,能应用于产业之外,还受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一,技术需求者是否能或易于获得生态专利技术(本章第一节已作论述);其二,技术转化者是否愿意实施,目前我国科技成果分散多头管理,投资人与知识产权成果所有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受风险因素的制约,加之发明技术方案的公开不充分,投资人对技术成果转化投资持谨慎态度;其三,中介服务组织是否发达,资本与技术成果之间能否有机结合;其四,政府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能否正确有效发挥;其五,市场相关制度是否完善与健全,等等。因此,促进生态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必须协调好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管理制度的协调
市场管理制度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目标在于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与公平。因此,市场管理法律制度是国家依法干预市场交易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实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市场管理制度的作用,就是为技术交易建立公平竞争的交易规则和维护交易秩序。为此,应协调好知识产权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关系。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协调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1条和第22条原则规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但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不明显。为促进生态知识产权成果(生态技术)的转化,应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政策:(1)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生态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2)支持生态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转化专项资金给予研发支持;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返还相关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3)加大对生态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入力度,投资生态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转化专项资金给予支持。(4)生态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5)设立生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保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足额到位,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转移,等等。(www.xing528.com)
(三)知识产权制度与财政法律制度的协调
财政法律制度由国家预算法律制度、国债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等组成。这些法律部门均与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一定的关系,其中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能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采购是实现生态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重要制度。相关内容可参见第四章第二节关于政府采购与生态技术创新的部分内容。
(四)知识产权制度与金融法律制度的协调
实现资本与技术的有机结合,需要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其一为投资者进行成果转化创造完善的融资环境和渠道;其二为投资者规避和化解创新风险提供金融工具和金融制度安排。目前知识产权制度与金融法律制度尚不协调,制约了知识产权成果与资本的有机结合。为此,应建立和完善投资法规政策体系,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生态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支持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业务;拓宽科技创新企业投融资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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