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财产不等于知识产权,只有那些达到法定条件的知识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以专利为例,只有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创造才能获得专利权。
(一)实用性
实用性亦称工业实用性。即一项发明不能是纯理论的,必须能在实践中实施。“实用性”一词所反映的是在实践中制成或制造的可能性以及在实践中实施或使用的可能性。[2]“所谓能够利用于产业之中,并不意味着可能取得经济上的利益。能否取得经济利益,主要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各种条件而定,未必就直接与发明的质量即技术价值有关。”[3]
中国专利法对实用性的定义明确要求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2001)》(第二部分第五章)曾将“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解释为:“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同现有技术相比,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对此,有人提出批评意见[4],2006年《专利审查指南》将第二句删除。本书认为,实用性应含“有益性”的要求,实用性的概念应是“实”和“用”的结合,“实”代表实践,“用”代表了有益的一面。明显无益,如污染和破坏环境、浪费能源或资源的发明创造显然无实用性。
(二)新颖性
新颖性背后的基本原理是“信息”原理,即何种信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在申请日前公众已可以获得何种信息?这把注意力集中在了技术的公开披露和公众对技术的可获得性上。[5]“一项新发明在申请日之前决不能为公众所知晓……否则,公众就不能从专利申请人处得到任何教益,这种发明也就不能获得专利的保护。”[6]实行专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及早地将不为人们所知的新发明创造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以促进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当然,发明创造者可获得专利权这一对价。(www.xing528.com)
现在许多国家专利法是从反面规定新颖性,即如果一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它就具有新颖性。实用新型也是一样。[7]现有技术又称已有技术、公知技术、在先技术、先行技术等,它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以前,公开的、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或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的技术知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判断,各国基于技术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采用的判断标准不尽相同,有采绝对新颖性标准,有采相对新颖性。我国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判断采绝对新颖性标准。[8]
(三)创造性
创造性条件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水平要求。并非一切新颖、实用的技术和方法都能获得专利权保护。旧东西与仅仅在技术上或字面上新颖的东西之间,差别可能是非常微不足道的,乃至新颖的东西可以轻易地甚至自动地从旧的己知物中推演出来。[9]技术上一般性的进步由于普通工匠都能想到或做到,故无需专利保护自然也会变为公开的秘密。
创造性在美国专利法中使用的是“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一词,英语的“显而易见的”(obvious)这个单词来源于拉丁语via,意为“路”。位于你路上的、你肯定能够看见的结果,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10]《欧洲专利公约》第56条规定“如果考虑到现有技术,一项发明对于本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一项显而易见的技术授予专利,必然会产生太多垃圾专利而束缚产业部门的竞争自由,阻碍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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