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到“生态中心主义(Ecocentrism)”
环境伦理思想自古有之,但作为一门新学科和应用伦理学,环境伦理学最初在20世纪40年代,由美国的科学家、环境保护主义者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和法国哲学家阿尔贝特·施韦泽(Albert Schweitzer)分别提出。“传统的伦理道德是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但环境伦理的产生,将伦理道德的视野扩展到了自然界。环境伦理是对人生存的社会性和对自然的依赖性的双层关照。它的出现,是人类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一次觉醒,是人类在价值观上的一次巨大转变。”[50]正如施韦泽所言:“人们曾经认为,那种把黑人视为人,并要求人道地对待他们的观念是荒谬的。这种曾被认为荒谬绝伦的观念现在已变成真理。今天人们可能仍会认为,下述主张有些夸大其词:一种合理的伦理,要求人们一以贯之地关怀所有的生物(包括最低级的生物)。”[51]生态危机使得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凸显,使得人对自然的伦理关怀变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责任。当然也有人否认环境伦理。[52]
环境伦理的主张很多,大致上可归纳为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两大派。当然,两派内部观点各异。在人类中心主义方面,有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有适应于当代环境问题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其中包括B.G.诺顿(B.G.Norton)的‘弱人类中心主义’[53]、W.H.默迪(W.H.Murdy)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54]、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等等;在非人类中心主义方面,有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的动物解放主义,有汤姆·雷根(Tom Regan)的动物权利主义,有施韦泽、P.W.泰勒(Paul W.Taylor)的生命中心主义,有利奥波德、阿伦·奈斯(Arne Naess)、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III)等人的生态中心主义等等”。[55]
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可知,在原始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技术不发达,人类处于“未区分”的状态,人被淹没在自然之中。人类活动对大自然影响甚微,并受制于环境。及至农业时代,因生产工具的进步,人类改造环境的能力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影响有限,人与自然的关系大体平衡。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特别是在文艺复兴之后,人类有了两大发现,一是人的发现,扣压在人们头上的神圣灵光逐渐被世俗的生活所粉碎,上帝的权威逐渐失落,人的主体性得到解放和张扬。二是自然的发现,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提高。人类主体意识的膨胀,加之强有力的征服自然的工具,人类对自然疯狂掠夺就不可避免了。“人类中心主义”对环境危机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此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反思,提出了一系列生态伦理学观点,其中最有代表的当属“生态中心主义”,也被称为“生态中心论”。尽管其流派很多,观点各异,但基本立场一致:人和自然存在“伦理关系”,应该把人类以外的物种、生态系统乃至整个大自然都作为以自身为目的的价值主体来看待,他们不仅具有外在价值,而且具有内在价值,要对人类、大自然的其他生物物种乃至其他无机物讲“道德”。
应当承认,生态中心主义对于生态伦理学体系的建构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纠正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是万物尺度”、“人定胜天”的思维模式。但这种理论只看到人类活动对自然秩序已经造成和可能具有的破坏性,而未看到人类也可以通过理性调整自己的行为,恢复和重建自然界的秩序。[56]认为众生平等,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和道德权利,就能解决当今之环境问题,是一种幼稚的空想。生态中心主义混淆了存在论的“是”与价值论的“应当”之间的区别,[57]从“是”直接推导出“应当”,其本意就是用自然取代人类,把自然当作价值判断的终极尺度。尽管生态中心论一再辩解生态中心主义并非用“天道”吞噬“人道”,但是,混同体现自然规律的存在论与考察伦理道德的价值论表明生态中心主义缺乏将二者联系在一起的理性基础,只能借助于信仰。且以自然的名义判断人类行为,仍然留下了未解决的问题,即谁(人)可以成为自然的代言人。[58]
本质上,生态中心主义否定了人类通过技术和管理等理性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而把解决之道归于自然的演化过程。尽管技术的作用不可盲信,但技术方法较依赖自然过程缓解环境危机要现实和可靠得多。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并不能设置人类发展的限度,人类的技术能力能拓展人类发展的空间。(www.xing528.com)
因此,对环境和自然资源采急功近利、贪婪掠夺行径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与那种泛爱一切物种的温情主义的“生态中心主义”均不可取。
(二)超越中心——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
生态中心主义显然是把道德视野和伦理关系“移情”于非人存在之上的结果。这种“移情”,恰恰是一种典型的人的自我中心化的做法。因为它把人的“自我”尺度外向地投射到对象世界的结果。[59]这本质上还是人类中心。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所依据的前提是人与自然的、中心与边缘的区分。可持续发展思想是在摈弃这一思维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理念,是在突破“中心论”的基础上的一个折中的产物,在相当程度上整合并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成为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备的理论,并能够在不同层面上指导人类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也更具有现实意义。[60]因此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理想的“生态中心主义”,均非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正确价值取向,我们需要的是超越“人类”或是“生态”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
用何种环境伦理模式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伦理基础,不仅要看其在逻辑上是否自洽,还要看其现实的适用性。学者徐嵩龄认为,一种理论模式包含着三要素:一是理论产生的前提(即基础条件与背景);二是构建理论所需的内在逻辑即方法论;三是理论导致的结论。其中,理论产生的前提最容易被忽视。作为一种理论的前提要素,可能表现为三种情况:(1)它是来自现实的抽象;(2)它反映部分现实而不是现实的全部;或(3)它是缺乏现实基础的假设。如果不考虑理论前提而贸然选择理论模式或考虑了理论前提,把假设性前提当作现实性前提,把局部现实性前提当作全部现实性前提,则会导致在实践中的挫折和失败。[61]众所周知,环境问题根源在于人类自己,在于人类思维、决策和行为的失误。解铃仍需系铃人。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人类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转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绿色创新。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源于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是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晶。其对人类行为的指导既具有现实性也具有明确的方向性。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环境、文化、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概念。尽管对其表述各异,但基本内涵大致包括:第一,否定传统的有“增长”无“发展”经济增长观,并不主张环境保护的唯一性,通过经济的“零增长”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第二,人类有权利用自然来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但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限度,人类要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来改造、利用“自然物”,做到“人定顺天”,求得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第三,在世界各国、国内各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配环境利益和负担。可见,这一全新的发展模式,蕴涵着经济发展、生态平衡和社会公正三大目标。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环境伦理基础的可持续发展观,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在可持续发展观基础上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实现知识产权私益与保护环境公益的平衡提供根据。这一方面要求立法者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时考虑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限制、保护各环节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动力来自公众对环境友好技术和产品的需求和选择。这需要消费者环境伦理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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