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规则和原则可以告诉我们现在的方位、我们的处境、我们的经纬度。夜晚遮风挡雨的客栈毕竟不是旅行的目的地。法律就像旅行者一样,天明还得出发。它必须有生长原则。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1]
“从事法学研究或学习的人必须学会一种特殊的技能。这是一种‘发现和说明人类的所有行为都应当有正当理由’的技能。”[2]即具有探求正当性的能力。权利是“利”、“力”与“理”的统一,即利益、强制力和正当性的统一。权利是否能得到人们的真正认同,关键在于其正当性。尤尔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曾指出,现代社会人们普遍关注国家权力的“合法性”(legitimacy)问题。即“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是政治系统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忠诚及其成员意志服从的关键,此处之“合法性”即指“正当性”。[3]关于合法性,让-马克·夸克(Jean-Marc Coicaud)认为,合法性并不限于法律,合法律性并不足以确立国家权力的正当……合法律性只是合法性的一个指数。[4]合法性(正当性)包括伦理正当性(合理性)和法律正当性(合法律性)。[5](www.xing528.com)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理由主要从效益主义理论、财产权劳动理论、人格理论和社会规划理论等。[6]工业革命以来的社会发展表明,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产权界定与创新激励机制、产权交易与资源配置机制、产权限制与利益平衡机制、产权保护与市场规范机制、产权管理与政府引导机制等,[7]实现创新激励、利益分配、公共管理及意识形态控制等功能。然而,随着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人权保护、公共伦理、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诸问题的冲突,其正当性正在遭受众多质疑。以美国的Anatol Volynets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怀疑论”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对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产生了促进作用,而是阻碍效应;以美国的Richard Stallman为代表的“反知识产权论”者提出,应该限制甚至废除知识产权制度;以加拿大的Davis Genius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僵化论”者认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过于僵化,难以适应现实社会的客观需要,需要进行改造。[8]这些来自不同角度的理论置疑并非空穴来风,它表明知识产权面临着正当性危机。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反思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问题。[9]本书以生态文明为视角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反思。人类21世纪的取向和选择是生态化,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即为此种取向的一种表现,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生长的一个维度。
知识产权制度有其正当性。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同样要论证其正当性即理论基础。依据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的范式(paradigm)理论[10],当一种范式无法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时,范式便会出现变革。科学发展的过程可分为前范式、范式形成、范式扩展和范式危机等阶段,[11]这正是问题与范式互动关系的写照。若新问题在原有范式框架内未能得到解决,便存在一种对新范式的需求。面对生态文明知识产权制度需要一种的新的发展范式——生态化范式。生态伦理、生态经济以及生态正义分别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生态化范式的三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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