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关于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优化

关于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的主体和原则。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二是,完善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程序。三是,规范水资源费的分配和使用。

关于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优化

一是,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的主体和原则。考虑到我国地区间自然条件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难以制定全国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了规范、指导各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草案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同时规定: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差别的原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

二是,完善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程序。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方便当事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同时,对水资源费的缓缴程序作了规定(第三十四条)。(www.xing528.com)

三是,规范水资源费的分配和使用。草案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第三十五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第三十六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