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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诉讼功能的变迁与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公私合作背景下,第一面向行政主体与私人之间是合作契约关系,双方依法签订契约,约定私人完成行政任务或提供公共服务,行政主体对私人履行承担监督责任。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律关系的变迁对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提出挑战。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活动的方式由传统单一的强制、命令与服从走向非强制、沟通与合作。

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诉讼功能的变迁与优化

(一)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争议法律关系复杂

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律关系由传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单面向法律关系走向三面向法律关系。即公私合作背景下,第一面向行政主体与私人之间是合作契约关系,双方依法签订契约,约定私人完成行政任务或提供公共服务,行政主体对私人履行承担监督责任。行政主体与私人缔结服务契约不应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应以实现社会国原则为核心价值。第二面向是行政主体与服务对象民众之间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和其服务对象的一般民众是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面向是提供服务的私人与服务对象民众之间,其法律关系以私法上双方契约为基础,私人给付服务,服务对象支付报酬。

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律关系的变迁对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提出挑战。行政诉讼制度是诞生于传统行政法治背景下的救济制度,但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审查的行政法律关系仅限于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双边法律关系,其权利和义务及救济方式明确、简单。公私合作背景下,随着私人参与行政任务的履行,行政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起来,不再局限于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的类型发生变化。传统行政法治下,争议主要是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争议,而在公私合作背景下,争议的类型除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争议外,还包括行政主体与私人部门之间争议、私人部门与服务对象民众之间的争议。构建于19世纪的司法审查面临着许多概念的重构与新解。一方面,司法审查需要为新型行政争议构建新规则,如对行政契约的审查;另一方面,司法审查需要寻找新标准,为将私人权力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提供新依据。[170]制度的创设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制度的变革也是出于解决问题的需要。因此,作为权利保护和争议解决机制的行政诉讼制度必须适时做出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行政法治的发展需要。

(二)现代法院行政诉讼功能变迁

传统控权理念的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控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各种越权行为的发生。这种传统的审判观念反映的是19世纪的社会观,认为社会和经济安排主要起源于自主的个人行为。[171]其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公民基本权利主要体现为自由权,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防御公权力功能,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国家的行政权侵害时,司法审查的目的被定位为权利救济法,行政诉讼属于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

但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积极行政的扩张,权利保护观念有所变迁,基本权利不仅是针对公权力的主观防御功能,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要求国家机关必须尽到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之义务,使人民的权利免遭公权力或第三人的侵害,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由此而产生。“由于基本权利形成的客观价值秩序所要求的不再仅是国家不得非法侵害人民自由权利,也更进一步地要求国家对人民自由权利侵入行为应不作为,甚至要课予国家要积极地保护基本权不受任何侵害,这就是国家的保护义务。”[172]基本权利对国家公权力具有拘束力,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之一负有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地利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运用手中的权力,尤其是运用将抽象概括的宪法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去这么做。”[173]行政诉讼功能发生变迁,司法能动主义兴起,行政诉讼应兼具主观公权利保护和客观法秩序维护的功能。

(三)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诉讼功能变迁

公私合作背景下,公部门和私部门更多的是强调合作,传统行政法所建构的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单方高权行政行为形式无法满足公私合作行政实践的现实需要。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活动的方式由传统单一的强制、命令与服从走向非强制、沟通与合作。公私合作过程中,行政行为并非仅仅作为行政机关单方行为,在许多领域中行政行为的结果不是对既有的规则采取强制执行的结果,而是行政机关与其委托人之间相互合作的结果。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律关系结构发生变化,行政法不再仅仅表现为控权,而是更多地强调合作,调动各社会力量积极实现行政任务。公私合作中,行政法既要保证公私合作主体积极有效行政实现公益,又要保护公私合作中受到影响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不受侵害。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174]这就要求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诉讼不仅要体现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还要体现行政诉讼维护客观法秩序的功能。

传统控权模式仅关注行政之形式合法性,合作理念之现代行政法结构不仅关注行政是否符合制定法,也关注行政行为优质、合理、有效等其他要素,这些要素将被不同程度地纳入司法治理机制的调控范畴[175]公私合作过程中,私人主体在实践中并非是依据传统公法原则行事,而是大量使用私法手段。这就直接影响到第三者对某些公法权利的享有,如行政法对公共主体决策的要求,比如公开、公正、参与、一贯性、合理性和不偏私,等等。[176]为充分保护公共利益,若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以及私人主体的行为接受公法调整更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就应当将之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177]因此,作为权利保护和争议解决机制的行政诉讼制度,为适应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治解决纠纷的需要,适时实现功能变迁,从单纯主观公权利保护功能转变到兼顾主观公权利保护功能与维护客观法秩序的功能,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公共利益。

【注释】

[1]侯琦、魏子扬:“合作治理——中国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

[2]刘作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69页。

[3][美]P.C.斯密特、J.R.哥诺特:“法团主义的命运:过去、现在和将来”,载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页。

[4]詹镇荣:《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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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鲁鹏宇:“行政法学理构造变革”,吉林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4页。

[8]参见杨解君:“契约理念引入行政法的背景分析——基础与条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9]参见张锟盛:“行政法学另一种典范的期待:法律关系论”,载《月旦法学》2005年第121期。

[10]参见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11]林明锵:《行政契约法研究》,翰芦出版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版,第58页。

[12][德]汉斯·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3]林明锵:“行政契约”,载翁岳生《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4]参见林明锵:“论型式化之行政行为与未型式化之行政行为”,载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辑:《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集》,月旦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355~356页。

[15]转引自陈爱娥:“行政上所运用契约之法律归属”,载台湾行政法学会:《行政契约与新行政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86页。

[16]程明修:《行政法之行为与法律关系理论》,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83页。

[17]杨解君:《中国行政法的变革之道——契约理念的确立及其展开》,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7页。

[18]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9][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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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杨寅:“公私法的汇合与行政法演进”,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27]杨解君:“中国行政法的变革之道”,载《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28]参见杨解君:《中国行政法的变革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1页。

[29]高秦伟:“反思行政法学的教义立场与方法论学说——阅读德国公法史(1800~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之后”,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

[30]詹镇荣:《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87页。

[31]转引自鲁鹏宇:“日本行政法学理构造的变革——以行政过程论为观察视角”,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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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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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以下。

[38]周佑勇:“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冬季号。

[39]周佑勇:“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冬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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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高秦伟:“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回顾与反思”,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6期。(www.xing528.com)

[85]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82页。

[86]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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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参见杨欣:《民营化的行政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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