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行政法诞生于自由法治国家时期,这一时期,受自由主义思想影响,奉行“最好的政府是最小的政府”理念,国家和社会呈现二元化,国家及行政仅处理市民社会自律原则下无法或难以完成的事务,国家的行政任务仅限于国防、外交、治安等少数领域。在这个背景下,德国行政法鼻祖奥拓·迈耶凭借“依法律支配行政”的理念,以各种行政活动为中心,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为框架构造了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侵害。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工业迅速发展,社会矛盾逐渐尖锐,此时国家肩负起实现社会正义、维持社会安全的使命和对人民有生存照顾的义务。行政法的功能不仅是保障个人自由,而且是更积极地为满足人民最低生活条件而提供服务。国家行政开始广泛干预社会、经济、文化领域,增进社会福祉,发挥给付功能,给付国家诞生。给付国家背景下,行政法的功能发生变迁,行政法不仅停留在秩序行政,给付行政迅速发展并日益成长为与秩序行政相提并重的功能。
给付国家背景下,行政任务不断增加,导致行政机构不断膨胀、行政效率低下、财政严重赤字和民众信任危机等诸多弊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英国为代表西方国家开始进行公共行政改革,实施民营化战略和放松管制。行政机关引入私人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公私合作完成行政任务,给付国家走向合作国家,合作行政诞生。我国伴随着改革的深入,也不断鼓励和引导民间私人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公私合作在我国也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www.xing528.com)
公私合作背景下,私人开始承担行政任务,行使部分公权力,履行部分行政职能,公部门和私部门由对立走向合作。当引入私人机构履行传统上被认为专属国家职能时,行政法的基本观念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143]在公私部门的关系由传统的对立走向合作的新时代,行政法学研究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行政法呈现新的发展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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