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我规制的概念
自我规制在经济学领域、管理学领域都有所谈及,但对自我规制的提法不一,如行业自律、志愿性规制、自治规范、社会自我规制等,对自我规制的内涵界定也众说纷纭。但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认为自我规制是组织尤其企业自行设计和实施的、不同于市场和政府规制的自治型制度安排[112]。在法学领域,有学者认为自我规制(self-regulation),是“通过社会私部门自己的行为方式与规范,非以国家的措施来确保私部门的利益实现,并创造社会共同利益的平衡状态”[113]。
在传统行政法学视野里,国家与社会呈二元化分离,国家和社会呈现对立的局面,国家为实现特定公益属性任务,而采取强制性手段限制人民自由和权利,国家的规制手段主要是公权力性质的规制措施。在现代行政法法学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呈现合作的局面,国家将部分公益责任分配与私人公私合作规制,即社会自我规制,以减轻国家规制任务。自我规制是和国家规制相对而言的,国家规制是国家居于规制者的地位对规制对象进行“外部式”的“他律”,自我规制是私人或私人团体针对自身行为的“内部式”的“自律”。自我规制体现私人在公共治理中作用和角色,强调“内部性自律”和“自我监管”。自我规制是国家为达到特定的目的,自私法主体之外部,借由提供一定激励诱因,促使其自愿从事符合公益之行为。自我规制的实质是与国家规制相对而言,透过个人或社会团体的自愿“自我设限”或“自负义务”的方式来实现公益,国家规制手段不予干预与介入。自我规制具有两个重要的要素即公益性属性和自愿性。
因此,自我规制可界定为个人或团体基于基本权主体之地位,在行使自由权、追求私益的同时,亦自愿性地肩负起实现公共目的之责任[114]。(www.xing528.com)
(二)自我规制的类型化
关于自我规制的类型,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115]。首先,根据自我规制与政府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同关系可把自我规制划分为四种类型:①授权型。授权型自我规制是政府要求或者授权某一组织、产业界或者职业界,在政府所限定的范围内制定并执行相关的规范。②批准型。批准型自我规制是指组织等自行制定规制方案,然后呈报政府批准并执行的一种自我规制。③压制型。压制型自我规制是指产业界自行制定并实施的规制,但往往是对政府的威慑做出回应的结果。如果产业界不这样做,政府就会实行法定规制。④自愿型。自愿型自我规制是指未经政府以直接或间接的干预方式促进或者授权而进行的自我规制[116]。其次,根据规制过程中政府介入程度可将自我规制分为单纯的组织单边协定、组织为执行政府设定的标准而自愿制定的计划和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谈判签订的协议[117]。最后,根据实施自我规制的私人动机和公共激励可将自我规制区分为:①自由或纯自我规制。这种自我规制的权力完全掌握在相关领域的私人团体手中。如果自我规制不违法,政府就采取不干预态度。②替代型自我规制。这种自我规制的权力掌握在私人参与者手中,但政府为确保公共利益不受威胁会对自我规制过程实施监督。③条件型自我规制。这种自我规制是公共规制和私人规制相互融合的产物[118]。
以上三种观点学者分别从自我规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规制过程的政府介入程度、自我规制的私人动机和公共激励的角度出发进行类型化,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所谓自我规制是基于个人和私人团体的自愿性的,分类应从其自愿的个人和私人团体程度出发。因此笔者将自我规制分为三类:①完全自愿的自我规制。自我规制是个人或私人团体追求私人利益下兼顾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多或少的受政府影响,完全出于自愿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这种类型的自我规制在实践中比较少见。②引诱下自愿的自我规制。该类规制是个人和私人团体在政府正面或负面引诱下进行规制,已达到实现公共利益目的,自我规制中大部分是这种类型。③压制型的自我规制。此种类型下,个人或团体自行制定并实施规制,但这是对政府的威慑所做出的回应,如果不这样做,政府就将采取法定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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