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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变迁及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迈耶将私法学之方法,应用于行政法学。尤其是关于行政处分的成立要件、瑕疵、效力、附款、实效以及公法上之违法行为、损害赔偿等,以私法学之方法,完成其精深研究。”国家理论、法治观念和行政任务发生变迁,行政法理论和研究方法亦发生变迁,传统的行政法学方法论无法兼容公私合作国家背景下新的行政活动实践,行政法学方法论面临挑战,呈现出变化与革新。

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变迁及优化

诞生于19世纪末期的行政法学发展到今天,在研究方法上基本上保留和沿袭了德国行政法鼻祖奥拓·迈耶所开创的研究方法。“迈耶将私法学之方法,应用于行政法学。尤其是关于行政处分的成立要件、瑕疵、效力、附款、实效以及公法上之违法行为、损害赔偿等,以私法学之方法,完成其精深研究。”[61]迈耶以“行政处分”为核心架构行政法学体系的研究方法,对行政法学研究影响深远,后人在迈耶的研究基础上逐步完善,通过将行政的行为类型化,透过法律视角审查其合法性,逐步发展成为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的传统行政法学方法论。传统的行政法学方法论以行政行为形式论为主,强调以行政权及其行使的法效果为核心来构筑行政法的理论体系,注重行政行为的单一完整性及静态的逻辑概念及之后的其展开。这种方法论有助于理论体系的建构,因此在行政法研究的早期及之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适应了学科的独立与行政法制建设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社会和行政法学自身的发展,已日显不足。[62]

传统的行政法学方法论建立自由法治国家理论基础之上,行政法学自诞生以来经历了自由法治国家理论、社会法治国家理论、合作国家理论的三个不同阶段。国家理论、法治观念和行政任务发生变迁,行政法理论和研究方法亦发生变迁,传统的行政法学方法论无法兼容公私合作国家背景下新的行政活动实践,行政法学方法论面临挑战,呈现出变化与革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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