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私合作下司法审查制度的重构及优化

公私合作下司法审查制度的重构及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审查制度是法院通过对权力行使主体行为的审查,保护受到权力行为影响的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公私合作背景下随着私人参与行政任务的履行,行政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起来,不再局限于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的类型发生变化。因此作为权利保护和争议解决机制的司法审查制度,为适应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治解决纠纷的需要,是发挥司法能动性还是适时制度重构是行政法学值得研究的课题。

公私合作下司法审查制度的重构及优化

“无权利无救济”,救济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获得合法公正的矫正的手段。司法审查制度是法院通过对权力行使主体行为的审查,保护受到权力行为影响的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司法审查是通过法院对一切纠纷的审查,在权利被侵犯时的一种有力的救济手段,它通过对权力行使主体行为的审查,保护受到权力行为影响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审查制度是诞生于传统行政法治背景下的救济制度,但传统的司法审查制度审查的行政法律关系仅限于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双边法律关系,其权利和义务及救济方式明确、简单。公私合作背景下随着私人参与行政任务的履行,行政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起来,不再局限于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的类型发生变化。管理公共事务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有大量没有明确授权的“非国家公共组织”,并且随着公共行政改革的深入进行,这类组织在数量上还会越来越多,管理事项的范围会越来越大,一律将之归入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理论实在有点牵强、难以服人,也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当直面这种现象,尽管这些组织并非是传统行政主体理论中的行政主体,但也应直接确立这些组织具有被告资格。[108]在传统行政法治下,争议主要是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争议,而在公私合作背景下,争议的类型除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争议外,还包括行政主体与私人部门之间争议、私人部门与公民之间的争议。

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破坏了传统行政法国家与公民的二元对峙,随着私人在行政中作用的增长,构建于19世纪的司法审查面临着许多概念的重构与新解,一方面司法审查需要为新型行政争议构建新规则,如对行政契约的审查;另一方面司法审查需要寻找新标准,为将私人权力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提供新依据。[109]随着司法能动性在私域里明显增加,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与对私权力运用加以控制的准则更接近了。[110]制度的创设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制度的变革也是出于解决问题的需要。因此作为权利保护和争议解决机制的司法审查制度,为适应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治解决纠纷的需要,是发挥司法能动性还是适时制度重构是行政法学值得研究的课题。(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