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因对公益与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原则上应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行政,非依法不得任意委托私人行使,尤其公权力中使用强制力的部分。公权力不得随意委托私人主要是防止行政机关推诿其责任,这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私人虽因受托行使公权力完成行政任务而享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由于私人自身存在私人利益,毕竟和行政机关等公法人组织存在差异。私人可能会为私人利益而危及公共利益,所以授予私人行使公权力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与界限,而私人行使公权力是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前提,因此私人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与界限。
(一)功能保留原则
行政机关委托私人公权力以完成行政任务,但并不是什么公权力都可以委托给私人行使的,核心的行政任务即国家行政任务中某些不可转移的部分不可委托给私人行使,这些不可转移部分就是纯公共性的领域,主要存在于国家行政的两类领域。第一类是干预行政,干预行政大致包括:①以维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为目的之秩序行政,如警察行政;②通过向人民征收税费等以取得国家所必须之财政收入的公行政,如税务行政[16]。第二类主要是来自国家的武力独占。所谓国家的武力独占是以武力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任务,不得委托民间行使,如军事、警察、司法、刑法与强制执行等[17]。这些核心行政任务领域所涉及的法益重要或私人无能力执行,行政机关应亲自执行,不得委托私人,授予其行政主体资格。
(二)国家担保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委托私人行使公权力完成行政任务,使公民可直接从私人那里获得公共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放任不管,国家通过行政机关有义务担保行政任务的完成和对私人行政主体资格有担保责任,即担保义务和监督责任,确保行政任务的完成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行政机关只是从与相对人发生给付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比较中立的给付行政的担保者转变,通过私人为国民提供服务。行政机关的角色从与相对人直接发生给付到间接给付的转变意味着为相对人提供服务仍然是行政机关的任务,但行政机关没有必要事必躬身。虽然完成行政任务的方法和手段改变了,但行政任务没有改变,行政机关的责任不能转嫁于私人,行政机关对私人完成行政任务有担保义务和监督责任。私人虽然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行使公权力,完成行政任务,享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由于其自身私益存在,私人在完成行政任务过程中可能偏离公共利益的目标。因此在私人享有行政主体资格过程中行政机关仍保留着担保义务和监督责任,以确保行政任务的实现。(www.xing528.com)
(三)强制力国家垄断原则
强制力是指物理力的行政强制以及警械的使用等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强制力应为国家垄断,一般不易委托私人行使,因为行政强制以及警械的使用等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对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极容易造成直接的、即时的威胁,私人易受私益驱动滥用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可考虑通过严格的立法形式授予私人权力,但立法授权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点:①是否有急迫客观的理由;②是否符合权责相当原则;③强制力行使的界限;④需受国家监督[18]。
综上,行政机关授权私人行使公权力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应有一定原则和界限,也就是说私人因授权或委托而获得公权力完成行政任务、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应受一定原则和界限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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