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完成行政任务即行政任务的属性和责任维持不变,但对行政任务的履行部分交由私人执行,行政机关对私人所执行的任务仍需负监督及管理职责。
传统行政法建立在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基础上,强调公权力的不平等性,行政任务原则上由行政主体等公部门亲自履行。传统行政法理念,受自由放任的理念支配下,奉行“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行政主要局限于国家行政,行政任务狭小且主要通过行政机关这一单一的行政主体来完成。
在现代行政法理念下,国家行政过渡到公共行政,行政任务的范围日趋扩大,行政任务的实现方式也日趋多样化,福利国家出现。福利国家下行政任务和社会事务不断增多和复杂化,行政机构不断膨胀,带来政府财政赤字、效率低下等众多管理危机。针对福利国家的诸多弊端,西方兴起了公共改革运动,实现政府“瘦身运动”和“苗条国家”。受新公共管理论和治理理论的影响,西方公共改革运动要求建立政府与社会的平等合作伙伴关系,提高社会自治和自我服务能力。在新公共管理论和治理理论视角下,“一个强加于人、凌驾于社会之上、能够实现发展的国家形象正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采取一种更加客观的观念来审视公共行动、统合各种社会力量条件。因此,国家和其他行动者的合作伙伴关系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131]”,政府管理的主体结构从传统上单一的政府扩展到了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甚至公民个人,它们与政府一起共同合作完成行政任务。(www.xing528.com)
公共行政改革运动推动了现代行政的民主,而现代行政的民主要求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加强政府与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的合作,充分利用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优势进行民主行政。政府将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通过授权和委托等形式越来越多地转移给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来行使。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把很多行政任务不断交由私人部门承担,和私人部门合作共同完成行政任务,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传统的对峙关系走向合作关系。
在公私合作背景下,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甚至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加到政府的公共管理中来,承担公共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行政任务的实施主体已经不再限于行政机关这一单一的行政主体。同时,政府还通过特许、租赁等方式将大量的公务交给私人实施,传统上只有行政主体为满足公共利益从事行政活动的格局已经被打破,私人在行政主体的监督下也开始承担公务活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