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行政任务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具体体现,而公共利益的实现会影响到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公私合作完成行政任务必须具有宪法依据。中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给予我们通过公私合作完成行政任务的可能性。首先,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一系列国家任务需要国家去完成的条款,《宪法》第15、19、20、21、22、25、26、28、42、43、44、45、46条等条款中规定国家应完成关于促进经济、社会、环保、城市建设、文教卫生、科技、治安等发展的社会和国家任务。1988年、1999年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又以根本法的形式保障非公有制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权利,即私人合法地位和合法权利。同时,宪法明文规定人民享有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权利,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国家任务的完成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人民的责任。在完成国家任务的过程中,国家与人民是一种合作关系。而行政任务是国家任务的一部分,公私合作完成行政任务,显然被包括在公私合作完成国家任务里面。从宪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私合作完成行政任务在宪法上具有规范依据。
以宪法为依据,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和保护公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方面如《行政许可法》为公私合作的特许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法规方面如北京、深圳、武汉、新疆等地相继颁布了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的特许经营条例、办法;规章方面如建设部于2004年3月19日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等。同时,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公私合作的政策性规定,如国家计委2001年公布了《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建设,2002年印发了《“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强调要积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服务业发展;建设部2002年发出《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倡导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建设政府特许经营制度,等等。(www.xing528.com)
从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看出,公私合作完成行政任务的行为在我国普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保护和鼓励。国家从法律和政策的层面上亦开始对公私合作行为进行规范,公私合作行为已经成为行政法上的一个新的重要研究对象,只是在行政法律制度上还尚未形成类型化的公私合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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