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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风险管理的定义与重要性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资本协议》主要从银行监管者的角度对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明确了银行风险管理的范围,提出银行应当将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全部纳入管理体系,包括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及第二支柱下的信用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以及交叉风险等。

全面风险管理的定义与重要性

银行业在长期的风险管理实践中逐渐认识到,机构内部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的风险,存在因相互叠加而放大,却没有形成交集而成为风险管理的“死角”。因此,在风险管理工作中,机构不能仅仅从某项业务或某个部门的角度来考虑风险管理,而是应该根据业务与内部组织结构的纵横关系,从整个机构的视角来分析和控制风险,即实行全面风险管理。

根据COSO委员会颁布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面风险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是一个过程,它由银行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银行经营之中,旨在识别可能会影响银行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以使其在该银行的风险偏好之内,并为银行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要求银行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www.xing528.com)

《新资本协议》主要从银行监管者的角度对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明确了银行风险管理的范围,提出银行应当将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全部纳入管理体系,包括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及第二支柱下的信用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以及交叉风险等。《新资本协议》更加侧重对各类风险的计量,通过各种计量模型和评估程序,对各类风险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侧重对风险相关性的管理和控制,以此实现风险统一管理。《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强化了宏观系统性风险、中观金融市场、微观个体金融机构三个层面的监管要求,更加丰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全面风险管理内容,甚至使得全面风险管理范围超出了银行本身而扩展到整个银行业乃至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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