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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和义务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就只需对信用证负责,合约条款不能制约信用证。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开证行就有付款的责任,至于实际货物的质量好坏和数量多寡则与银行无关。若进口商赎单提货后,发现实际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直接向出口商索赔,而不能向开证行提出赔偿要求。开证行无义务保证买卖合同的履行。

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和义务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在国际贸易中,银行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又称商业信用证。信用证既是贸易活动的结算工具,同时也属于银行担保类业务的传统品种。

信用证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保证方式的特点。首先,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在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可以直接向银行凭单索款,而不必首先与进口商交涉付款事宜。其次,信用证作为独立的文件,不受贸易合同的限制与约束。虽然银行以贸易合同作为开证的基础,但并不必然完全以合约为依据。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就只需对信用证负责,合约条款不能制约信用证。最后,信用证业务以单据而不是货物作为付款依据。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开证行就有付款的责任,至于实际货物的质量好坏和数量多寡则与银行无关。若进口商赎单提货后,发现实际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直接向出口商索赔,而不能向开证行提出赔偿要求。开证行无义务保证买卖合同的履行。(www.xing528.com)

信用证可以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其主要类型包括:按开证行的保证责任分类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和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按信用证是否附有单据分类可分为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和光票信用证(clean L/C)等;按信用证是否加具保兑分类又可分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和无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按照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类,则还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以及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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