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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保函及银行责任:第一性保证付款的合理索赔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立保函的银行承担第一性保证责任,即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银行就须付款,而不管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

开立保函及银行责任:第一性保证付款的合理索赔

银行保函也称银行担保书(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L/G),是银行应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为其向受益人保证履行某项义务,并承诺在申请人违约时由银行按保函规定的条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出具的书面担保。

银行保函涉及三个基本当事人,即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申请人(委托人)是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出具保函的一方;担保人即开立保函的银行;受益人是接受保函,并有权按保函规定的条款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的一方。按保函属性,即保函与基础合同的关系,分为独立性与从属性两种情况。第一,独立性保函根据基础合同开出,但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存在,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文件。开立保函的银行承担第一性保证责任,即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银行就须付款,而不管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第二,从属性保函是基础合同的附属性契约,银行只负第二性保证责任,即仅当被保证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规定的条款时,保证人才负有赔付责任,受益人需提交申请人违约声明或相关证明文件。(www.xing528.com)

银行保函可用于任何类型的经济交易合同中,为契约的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保证履行某项契约义务,故而种类甚多,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维修保函、透支保函、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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