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结算业务有多种结算方式,客户主要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结算。
(一)票据结算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按指定日期对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按出票人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自付票据,出票银行即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申请办理汇票的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银行签发汇票后,通常由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机构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付款人为汇票承兑人。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后者由银行承兑。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交足票款时,承兑银行须为其垫款,同时将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作逾期贷款处理,并计收利息。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按出票人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这里所说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申请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出票人可以是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可支取现金或转账。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在付款行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1]。持票人通常将支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行,委托开户行收款。如果出票人与持票人均在同一银行开户,银行受理持票人解入的本行支票,在审查无误后,即可将款项划入收款人账户。如果出票人不在该行开户,持票人开户行应将支票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交支票付款行,付款银行在收到支票后,如经审查无误,即应办妥支付手续,持票人开户行在收妥款项后入账。持票人也可以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www.xing528.com)
(二)银行卡结算
银行卡是一种使用十分方便的非现金结算工具。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即可利用银行卡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具体分为线上支付和线下支付两种形式。在线下支付的场景中,持卡人在支付终端(例如特约商户的POS终端)刷卡,相关信息由POS机具受理后传送到银行卡的发卡行,由其审查无误后,给予付款授权。持卡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介质,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从而实现线上无卡支付。
由于银行卡本身具有身份识别、信息存储等功能,可以作为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载体,集多样化金融服务功能于一身。除了作为支付结算手段外,银行卡还有多种功能:(1)取款功能。银行卡为持卡人存取款提供了很大便利。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的网点办理存取款,亦可在各联网网点通存通兑,并可在ATM机或智能柜员机上享受24小时自助式存取服务。(2)汇兑功能。持卡人到外地旅游、购物或办事时,可在当地商户办理支付或在银行网点取款。(3)信贷功能。如果信用卡的持卡人支付(支取)的款项超过其银行卡存款账户余额,在规定的限额内,发卡行允许持卡人短期善意透支,持卡人应及时偿付透支本息[2]。近年来,银行利用银行卡不断扩展一系列金融服务,如代发工资,代缴各类费用、税金,证券买卖转账及代收股利,以及进行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自动转账等。
银行卡起源于美国。1915年,一些饭店和商店向顾客发放“信用筹码”,顾客可凭此先行消费,约期付款。20世纪50年代,大莱公司和运通公司推出用于旅游、娱乐、餐饮的商业信用卡。1951年,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率先发行银行信用卡。由于银行卡用途多样,覆盖广泛,通用性强,很快即成为市场主流。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电子支付网络的拓展,银行卡逐步形成了主体齐备、功能完善的产业链。银行卡产业的基本行为主体由供求双方组成。需求方为持卡人和接受银行卡作为支付工具的特约商户。供给方为发卡机构、银行卡转接与清算组织(简称为银行卡组织)和收单机构[3],三者构成了银行卡市场的交易平台。此外,一些数据处理公司和银行卡管理咨询公司专注于银行卡数据信息技术和风险评估、信用模型等管理技术,也是银行卡产业内专业化分工协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银行卡业务由分散运营转向联合经营。1966年,美洲银行卡公司成立,1977年更名为VISA国际组织。美国加州的四家银行亦于1966年建立同业银行卡协会,1979年改名为Master国际组织。这两家全球性银行卡组织为会员银行提供授权和清算服务,同时在推进支付工具创新和技术研发中发挥关键作用。2002年,中国的银行卡联合组织——中国银联成立,推出自主品牌“银联卡”,以6字头BIN号(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为标识[4]。中国银联的主要职责是建设和运营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制定银行卡标准规范。同时,中国银联积极推进境内银行业卡产业的国际化,拓展国际受理网络,目前银联卡可在境外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受理。中国银联的国际业务从境内消费者使用银联卡在境外交易扩展到境外居民使用当地发行的银联卡进行交易。与此同时,国内银行卡清算市场也逐步加大开放力度。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符合要求的机构可在中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2018年,美国运通公司发起设立合资公司,中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将形成多元化竞争的格局。
(三)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结算可用于同城或异地范围的款项结算,尤其适用于汇款人向异地收款人主动付款。汇款人应签发汇兑凭证,委托汇出行将款项汇给汇入行,由收汇银行将款项转入收款人账户,或通知收款人取款。汇兑按凭证传递方式的不同分为信汇和电汇,分别采用邮寄凭证和电子报文的方式通知汇入行。[5]
(四)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的款项,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五)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办理。收款人首先应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并将凭证及有关收款依据提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后,将凭证及有关收款依据寄交付款人开户行,后者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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