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外业务的界定
表外业务(off-balance sheet activities,简称OBS)是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或负债,但能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
表外业务可以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上界定。广义的表外业务是指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包括两类:一类是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业务(contingent claims);另一类是金融服务类业务(financial services)。或有资产/负债业务是银行从事的一类特殊业务或交易,当银行的业务行为或交易活动发生时,并不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但是或有事项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资产或负债,从而可能在未来进入资产负债表内。这类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银行需要在表外进行登记,以便对其进行核算、控制和管理。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主要是指银行利用人力、技术、设备等资源对客户提供转账结算、事务代理、信息咨询等服务。银行在办理这类业务的过程中无需向客户提供融资,也不发生对外负债,而是通过出售劳务、信息以获取手续费收入,由于银行只是单纯提供金融服务,承担资金损失的风险较小。狭义的表外业务仅指银行的或有资产/负债业务。
在传统上,我国商业银行将资产和负债业务以外的业务统称为中间业务(midbusiness),狭义的中间业务特指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产,以中间人的身份为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的各类金融服务,从中赚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业务活动[1]。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范畴。其联系在于两者均独立于资产负债业务之外、以获取非利息收入为目的,中间业务亦属于在表外核算的业务。其区别主要在于:(1)对银行业务的归类角度不同。表外业务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认识银行业务的特性,是与表内业务相对应的概念。中间业务则强调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角色与身份。(2)业务风险不同。在中间业务的运营中,银行不动用或较少动用自身的资金,仅以中间人身份提供服务,虽然也要承担一定的操作风险或声誉风险,但风险程度较低;而表外业务中的或有资产/负债业务可能形成真实的资产或负债,从而形成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风险相对较高。
(二)表外业务的构成
由于各国会计准则、监管规则、行业惯例等方面的差异,关于表外业务包括的具体种类,银行业无统一的标准。巴塞尔委员会在1986年颁布的《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中,将表外业务分为四类: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与外汇、利率和股票指数相关的交易;咨询、管理和承销职能。[2]中国银监会在2016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根据表外业务的特征和法律关系,将表外业务分为以下四类[3]:(www.xing528.com)
1.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类、承诺类等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担保类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承诺类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等。
2.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包括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3.中介服务类业务,包括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4.其他类业务,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