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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增长的环境和稳定性分析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存款增长的环境和稳定性分析构成存款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同时,银行自身的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也是影响存款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存款增长的稳定性分析通常采用以下指标:1.平均余额发达国家银行大多采用平均余额考核法,即考核下级行在一定期间内的存款日均余额。为提高存款稳定性,银行应争取增加核心存款的比重和延长波动性存款的占用天数。

存款增长的环境和稳定性分析及优化建议

银行在开拓存款来源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存款增长的稳定性,这对银行主动合理安排资金的运用和降低流动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存款增长的环境和稳定性分析构成存款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一)存款增长的环境分析

影响银行存款增长的外部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趋势性因素。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趋势,如人口迁移、技术进步、消费行为的变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等,都会对银行存款能否稳定增长产生很大影响。

2.季节性因素。自然气候、社会风俗和习惯等可能会使银行存款规模的波动表现出鲜明的季节性特征。例如,在作物种植和生长季节,处于农业地区的银行存款余额因农户提取而大量减少,到收获季节正好相反。在以旅游业为经济支柱的地区,银行存款也会随淡旺季而上升或回落。在重大的传统节日前,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都会减少或增幅下降,节后则重新回升。

3.周期性因素。受经济周期的影响,银行的存款变化也会具有周期性的变动规律。在经济繁荣的高潮时期,存款趋于上升;而在经济萧条时期,又可能大幅下滑。

4.临时性因素。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可能会导致银行存款急剧波动,如对银行不利的谣言、大客户巨额提存等。

5.市场价格因素。市场利率水平的波动通常会对存款供给产生直接影响。比如,当存款利率持续下降,而债券股票投资工具的收益率相对上升时,必然会导致银行存款资金严重分流。许多银行零售存款直接转移到资本市场或投入共同基金之中后,其中的一部分又会以批发存款的形式重新回存银行,从而使银行存款规模不断变动。

此外,银行存款规模波动可能是因为货币政策取向的调整、国际金融市场形势变化所致。同时,银行自身的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也是影响存款稳定性的重要因素。

(二)存款增长的稳定性分析

银行对存款管理绩效的考核不应简单地以存款规模作为考评指标,而应更注重存款能否持续稳定地增长。存款增长的稳定性分析通常采用以下指标:

1.平均余额

发达国家银行大多采用平均余额考核法,即考核下级行在一定期间内的存款日均余额。我国银行曾经对存款采取时点余额考核法,以月末、季末和年末日为考核日。这种以一个时点上的存款余额来判断下级行是否完成存款计划目标的做法缺乏实际意义,助长了短期行为和虚报之风,加剧了考核时点前后的存款规模波动。为了达到考核要求,基层行可能采取延迟支付、以贷转存、理财产品和同业业务倒存等手段虚假增加存款。为督促国内银行改进存款稳定性管理,2014年,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并设置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的监管要求[2],以此约束银行存款“冲时点”的行为。

2.核心存款比率

核心存款比率是指银行的核心存款与总资产的比率。银行可以根据存款的稳定程度对其存款结构进行分析,将存款分解成以下层次:

(1)核心存款(core deposits),是指对利率变化不敏感,也不随经济环境和季节、周期变化而变化,相对比较稳定的存款。以积累财富以备远期消费为目的的储蓄存款、追求资金安全的保管性定期存款、有特定用途的专项存款等品种在约定期限内一般不会提前支取,属于稳定性较强的存款。小额存户对银行忠诚度较高,其存款通常也较为稳定。核心存款在近期内的提取概率很小,银行无需为之保留较多的准备头寸,故而是形成银行中长期和高盈利资产的主要资金来源。核心存款比率越高,表明银行存款稳定性越强,流动性压力越小。

(2)非核心存款(non-core deposits),也称易变性存款或波动性存款(volatile deposits),包括季节性存款和脆弱性存款。季节性存款在美国又被称为波动性账户,这类存款的存取有明显的季节性规律。脆弱性存款是对利率等外部因素非常敏感的游资,一旦经济环境发生对银行不利的变化就会大量流失。不稳定的存款随时可能被提取,因而需要大量流动性储备作为支付保障,可用度自然下降。

为提高存款稳定性,银行应争取增加核心存款的比重和延长波动性存款的占用天数。为此,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客户结构的方式分散来存款资金来源。在存款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存户越少,个别大客户的存款波动对银行总体存款稳定性的影响越大,因而银行应适当发展中小企业客户,重视个人存款业务。同时,银行更需要通过提高服务水准来巩固客户关系。只有以高效优质服务为依托,银行方能与客户长期保持良好密切的关系,建立一个稳固的核心存款基础;反之,劣质服务不但无法吸引新客户,甚至老客户的存款也会转移和流失。银行也应把握存款相对于其他替代投资品的比较优势,着力宣传存款安全可靠、支付便利的特点。根据市场利率走势适当调整存款利率也是维持存款规模的一种选择,但银行必须考虑到由此可能引发的利率战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归根结底,银行的经营实力、资信状况和市场口碑是保证存款稳定的基础,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无法使存款持续稳定增长。

附录: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www.xing528.com)

美国是率先创建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存户损失惨重。为了使存款人的债权安全不受银行破产的冲击,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任,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银行法》,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并规定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自此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架。美国在建设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参照。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虽然基于相似的动因,但因各自经济金融制度、历史传统、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差异,在诸多方面又有所不同。

1.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

由于存款保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保险,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均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为己任,基本不以营利为目的。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三种类型:

一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美国1933年银行法规定由联邦政府和联邦储备系统为FDIC提供创办资金[3]。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智利、肯尼亚、尼日利亚、巴拉圭及委内瑞拉等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亦由官方举办。

二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组建。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由政府、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联合提供初始资本金。荷兰、比利时、哥伦比亚、菲律宾及土耳其等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亦由政府和银行公会合办。

三是在政府支持和督导下,由银行同业公会建立的民间存款保险机构(保险基金)。德国的存款保险体系由私营商业银行业存款保险基金、储蓄银行业存款保险基金、信用合作社保险基金构成,由各有关行业公会管理和经营。英国和法国也属于类似模式。有些国家是由银行业协会的会员银行间相互担保或订立损失分担协议来建立存款保护制度,如瑞士和奥地利。

2.存款保险的参加原则

各国金融机构的参保原则与存款保险机构官办或非官办的组织性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总体上可归纳为三种情况:一是强制投保,凡符合条件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必须参加保险。日本、英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印度、尼日利亚、菲律宾、土耳其及委内瑞拉等国实行强制投保。二是自愿投保,允许存款性金融机构自愿参加。奉行自愿原则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荷兰、阿根廷、智利及巴拉圭等。三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原则。美国1933年银行法规定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必须参加存款保险,非联储会员的州银行及其他存款机构可自由决定是否参加存款保险。巴西等国家也对不同金融机构区别对待,规定综合性商业银行必须参保,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则自愿参加。

事实上,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建立,对于所有存款性机构都有一定的客观强制作用。由于存款保险为存款安全提供了保障,使之成为银行存款竞争的一个重要条件,特别是规模较小的银行,如果不参加存款保险,在与大银行竞争中会处于不利地位。即便没有强制约束,大多数存款性机构都会选择参保。

3.存款保险的承保范围

关于存款保险承保对象的国别范围,大多数国家以领土为界,保险对象除包括本国境内的银行外,还包括外国银行在本国开设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但不包括本国银行在国外的机构。关于存款保险标的范围,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都包括本币和外币存款,有些国家则不保护外币存款。同时,一些国家对银行间同业存款、一定期限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等不予保险。

4.保险费率的设置

各国采用的保险费率有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之分,前者不考虑投保银行的风险状况,后者则与投保银行风险水平挂钩,风险高则费率高。单一保险费率和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资产风险状况无关,客观上鼓励银行从事冒险经营。相比之下,有弹性的差别费率是比较理想的选择。美国FDIC基于CAMELS(“骆驼评级”)标准,设计了与风险关联的保险费率制度。

5.存款保险的额度

除个别国家(如挪威)实行无限承保制外,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承保的最高限额,既可对储户提供一定保障,又可通过让大额存款人承担部分损失的方式迫使其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发挥市场选择和监督机制的作用,减轻存款保险机构的压力。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储蓄状况及保险制度的完善程度的影响,各国设定的保险限额不同,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保险限额也并非固定不变。美国1980年规定对每个账户的存款保险赔偿金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2008年次贷危机暴发,存款保险赔付限额提高至25万美元。

6.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

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付款箱”型,仅具备存款保险赔付的单一职能,如英国和澳大利亚;二是“强付款箱”型,除保险赔付外,还向高风险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为银行重组提供融资等;三是“损失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制订银行资产负债处置方案,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如法国、日本、俄罗斯;四是“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兼具金融监管、紧急救援和关闭处理等多重职能。FDIC是美国银行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和监测投保银行的风险,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银行可勒令其停业整顿或终止其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濒临倒闭的“有问题金融机构”,FDIC可以物色并出资支持经营良好的银行兼并收购问题银行。在寻找到合适的买主之前,FDIC可短期接管该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系统风险。然而,存款保险制度也因其隐含的各种问题而备受争议。一些学者指出,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道德风险,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银行危机。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潜在缺陷,其支持者主张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体系,以最大限度减弱其负面影响。美国1991年出台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就是对原有制度的修正。该法案要求FDIC设计一个将保险费率与银行资本充足率或资产风险联动的风险敏感性费率方案,鼓励银行充实资本或降低经营风险;限制以往奉行的“大银行不能倒闭政策”,以减少大银行的道德风险;强化对银行的有效监督和早期纠正,避免监管当局在问题银行处理上的滞后性。

长期以来,我国虽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着基于政府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应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2013年《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目前由人民银行承担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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