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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竞争与发展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中国银行业的竞争程度已达到对经营方式和效率产生影响的程度。前五家最大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市场占有率从1990年的89.0%下降到2000年的67.4%、2018年的58.0%,中国银行业集中度数年持续下降。目前中国金融管理当局需要注重的是引导竞争的方式,改善竞争的内容。

中国金融竞争与发展及其影响

1979年以前,我国银行业是一个绝对垄断的系统,全国基本上只有一家特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垄断一切金融业务。中国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应以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为标志,该项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金融调控和银行监管。这项决定隐含这样一种市场秩序安排,一般银行是经营性实体,具有追求自我利益的内在冲动和广泛的经营自主权,中国人民银行则超然于经营性银行之上,行使维护金融秩序的职能。从此以后,中国银行业的内部才开始萌生市场经济的成分,导入市场化机制。

(一)体现国家集中资源配置的垄断竞争性行业特征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分设几家国有专业银行后,中国银行业开始植入市场竞争的因子,其方式和内容都体现了渐进和不断强化的过程。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始于专业银行的业务领域拓宽和业务交叉,深化于众多新型股份制银行的出现。目前中国银行业的竞争程度已达到对经营方式和效率产生影响的程度。下面用表2-1说明我国银行业竞争强度的变化状态,表中运用市场集中率、赫芬达指数两项指标。

表2-1 中国银行业市场竞争强度指标

注:1.根据中国银行业数据库(武汉大学)、《中国金融年鉴》和《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各期整理得出。由于这三种统计报告口径有偏差,该计算结果较为粗略;2.存款市场集中率指我国五大银行存款合计占我国存款性机构存款额总计的比重;3.我们的统计计算口径包括五大国有控股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132家城市商业银行、242家农村商业银行;4.外资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不包括在内。

第一,表2-1显示在短短20多年中,我国银行业从高度垄断体制迅速转向垄断竞争性体制,银行家数从1980年的1家、1988年的五大家、1990年的11家,发展到2017年的近400家左右(我们的统计计算口径包括五大国有控股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近400家城商行和农商行,不包括城乡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它们在银行业中的功能和竞争性质不具备可比较性)。前五家最大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市场占有率从1990年的89.0%下降到2000年的67.4%、2018年的58.0%,中国银行业集中度数年持续下降。判断中国银行业在国内是否竞争充分还有一个重要指标,即赫芬达指数。这个指标的经济含义能更为准确地表达竞争状态,我们看到,该指标从1990年的2255点降至2010年的1210点,到2018年为760点左右。如果按照产业经济学的衡量标准,中国银行业早已不是垄断性行业,它的集中度甚至远远低于不少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的类似指标水平。

第二,至于学术界所论及的我国五大国有控股银行和绝大多数股份制银行中的国有股权和政府对任何银行高层领导的任命权,从而证明中国银行业的“国有垄断性质”,则是另外的研究领域,适用于其他经济学理论政治经济学的解释。

第三,中国经济发展速度较高,但经济体制的改革是渐进性的,五大国有控股银行作为体现中央集中配置资源的工具的功能,还会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特别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还未启动市场退出机制,这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既有激烈到甚至不计成本的一面,也有在面对消费者时存在容易合谋的一面。

总体概括,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中国银行业目前的竞争格局已基本形成,竞争强度已给银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压力,银行业是垄断行业的提法在国际学术界通行的对银行业垄断的学术衡量标准上不再成立。目前中国金融管理当局需要注重的是引导竞争的方式,改善竞争的内容。

(二)运用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追求范围经济

我国金融业在法律上一直实施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然而,在国际金融业混业的大趋势下,以及出于竞争的需要,我国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和监管实际上仅仅是名义上的,其实质上已经转变为在金融控股集团下的混业经营。

中国的金融分业制度正式始于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并在随后的证券法等其他相关法规中得以加强。我国正式确定金融分业制度,是为了整顿1993年后混乱的金融秩序,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确保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执行力度。然而,实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仅过了几年的平静期,我国金融机构又开始以业务合作的方式相互参与和渗透到对方的领域,在金融分业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以独特的方式追求范围经济。这种现象在2000年以来达到高潮,并成为我国金融机构的普遍行为。从21世纪开始,以五大国有控股银行为代表的我国银行业,实际进入了以金融控股集团形式实施混业经营的时代。我国银行在追求范围经济效率上,从业务合作到金融控股集团下的混业经营,有以下几类主要形式:

1.互为客户型(www.xing528.com)

互为客户型的合作,指银证保三业之间,一方视另一方为服务对象,利用自己的传统业务优势,把竞争对手作为新客户来开发,实现自我经济利益。这种类型的业务包括:银行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提供托管、资金结算,利用日益增加的个人金融服务需求,大规模地为证券、保险、基金提供大范围的产品代销,对券商和保险公司提供质押贷款;保险公司为银行的住宅贷款和汽车贷款提供保险,其中有些甚至已成为自己重要的利润来源。

2.围绕共同客户型

这种合作类型指银行、证券、保险三者将对方已经成熟的业务与自己的客户资源相结合,通过重新进行市场细分、开发新型客户群体来扩大市场,重新分割利益。它既包括各金融机构现有业务之间的合作,如相互进行业务委托代理,也包括新产品和销售方式的创新性合作,如银证转账、银证通、客户理财、银行保险、投资型保险新品种等。

3.金融控股集团型

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合作方式,指通过控股公司来组成银行、券商、保险公司、信托相融合的金融集团,其启发思想来源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21世纪初,国内除了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外,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纷纷构建金融控股集团,甚至工商企业也都涉足对金融机构的参股和控股。

我国金融业出现的业务合作和金融控股公司涌现的潮流,不是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基本上是由下而上的自发行为,其快速发展反映出中国的金融业不再单纯地考虑规模扩张,而是在理性地尝试多元化经营,追求范围经济。这同时也表明我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生存意识和商业化意识的加强,以及对法律理念与创新理念两者之间关系的深刻理解,是我国金融业的巨大进步。当然,2008—2010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提醒我们,在国家金融基础不扎实、法制不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水平不高、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复杂性解读能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对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之间的高度交融以及在金融控股集团内的关联交易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要保持足够清醒的认识和对系统风险的准备。

(三)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

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互联网思维对传统领域的深度介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市场上遍地开花。最开始有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和发展,进而又诞生了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货币基金。2012年后随着宜信、人人贷、君融贷等网络金融借贷平台的兴起,网上贷款曾一度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不限于第三方支付,还包括在线理财产品、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信息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以“银行”命名的互联网法人金融机构。2014年银行监管当局先后批准了由腾讯公司及百业源、立业集团等知名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总部位于深圳的国内首家民营银行和互联网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以及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蚂蚁金融服务集团,简称“蚂蚁金服”。

1.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中国式互联网金融的风起云涌发端于电商平台。由于在互联网基础上发展的电商有强大的搜索引擎、大数据、数据挖掘、社交网络和云计算能力,电商将消费与金融结合,产生了某些独特的优势。比较典型的是,电商除了可以利用这个平台作为第三方代为行使小额款项的支付功能外,还可以有效地利用消费者支付金额在账面停留的时间差,甚至鼓励消费者以预付金方式缴纳部分资金,然后电商将这些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货币基金)投资,电商则可向消费者承诺提供有较高收益但又可以随时消费的“类金融产品”(如余额宝)。更为重要的是,电商们敏锐地发现大数据中的商业价值,它们可以从海量的消费交易数据中挖掘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的大量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进行科学处理,不仅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而且可以在此基础上细分消费者群体,为不同消费者群体设计出所需的金融产品。因此,电商巨头快速地直接创建自己的货币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大数据和云计算结合的巨大优越性,使得中国以电商巨头为背景的互联网金融一出现,便对传统商业银行的零售金融业务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压力,网点优势和柜面人工服务优势不再凸显,不少银行已经开始压缩网点和减少柜面员工,以降低成本。

2.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隐患

中国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企业加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来,不仅极大地丰富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同时也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包容性和新奇性,有助于形成多元、多维、充分竞争的金融业态。然而,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初期并没有将其作为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来对待,过于放纵、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的机构比比皆是,几乎没有准入门槛,同时相应的金融监管严重缺位,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变得混乱,这个行业良莠不齐。然而,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万灵丹,大部分普通投资人仅关注到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所带来的高收益和便利性,却忽略了金融业最核心的风险管理。从2013年起,P2P公司违约和各类支付宝的安全事件问题屡见不鲜,但由于都是单体小额事件,没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直到2015年P2P公司倒闭了1000余家,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特别是2016年1月“e租宝”公司非法集资案爆发,才引起中国监管部门高度关注,这原本就是一个并不高明的“庞氏骗局”,但它身披的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却蒙骗了不少投资者,不仅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声誉受到极大负面影响,而且给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破坏。

面对这些乱象,中国金融管理当局开始着手考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系统性的监管。2016年3月25日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这是一个有约束力的行业自律组织,其目的是在整治中国互联网金融乱象的同时,仍保持它的市场活力。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条例,该条例对网上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对向个人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额度设置了上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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