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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银行制度和市场特点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被划分为东和西两个部分,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1990年10月3日,双方正式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德国。尽管德国实行总分支行银行制,追求规模效率,但德国商业银行市场集中程度并不是很高。然而,德国并没有简单地否定综合性银行制度,认为这种银行制度也有其适应性强、业务范围经济明显、方便客户等优越性,同时考虑到德国历史上形成的习惯。

德国的银行制度和市场特点

德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民族特性较强的国家。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银行业务的发展程度和银行制度的发达程度均远在英国之后。19世纪中叶,随着工业化发展和巨大的资金需要,德国银行业迅速发展,并在长期的经济政治的变化中形成了独具风格的银行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被划分为东和西两个部分,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1990年10月3日,双方正式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德国。双方统一后,原联邦德国正在为重建原民主德国付出巨大的代价,原民主德国在经济转型中承受巨大痛苦。目前原民主德国与原联邦德国的统一在经济与政治方面已经达到实质性的融合。

(一)规模经济和适度竞争并存的组织结构

德国近代经济和银行业的发展要比英国晚约100年。为了跻身于资本主义强国之列,德国采取了适度的金融超前发展战略,它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1870年开始,政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用标准化原则,大力促进独资或合伙私人小银行转化为股份制大银行,其方式主要是通过吞并和资本参与,如德意志银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通过股份参与已不同程度地控制了87家银行,成为当时欧洲资本最雄厚的银行集团之一,1909年以德意志银行为首的柏林9大银行集团的资本占全国银行总资本的83%。二是推行全能型或综合性业务金融机构。一般国家都是先设立经营短期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银行,再建立长期信用银行和证券机构。德国在1848—1870年即自觉推行综合性银行,银行同时兼营投资和信用业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的货币金融体系完全崩溃,盟国在原联邦德国建立了一个新的仿效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两级中央银行体制。为防止金融垄断资本对政治的影响,在占领当局的管制下,原联邦德国三大商业银行,即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被分成30个银行,并分别被限制在一个州的地域内进行业务活动。然而,德国是一个民族特性较强的国家,国土面积和人口适中,地区间经济水平相对均衡,人口素质高,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德国在战后尽管形成财政经济和政治相对分散的联邦制,但传统上它具有的特色,证明原联邦德国实行适当集中的总分行制银行与一定数量相对独立的地方银行共存的混合型银行制度是适宜的,银行业的这种结构既体现了规模经济的优势,又保证了银行之间有效的竞争和灵活性。20世纪50年代以后,被拆散的三家银行又逐步合并,并于1956年重新建立。德国的商业银行业市场结构逐步构成了三个层次,即以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三大银行为核心的大银行,从事地方金融业务为主的地区性银行和独立小银行。从20世纪50年代起,大银行分支行数目快速增加,地方银行数目变化不大,独立小银行家数显著减少,但银行业的分支机构数也有所增加。

尽管德国实行总分支行银行制,追求规模效率,但德国商业银行市场集中程度并不是很高。1994年的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市场占有率分布中,大银行市场份额为36%,地区银行为53.9%,独立小银行为4.9%,外国银行分行为5.2%。1994年德国商业银行前三大银行市场集中率为31%,赫芬达指数为600,在世界各国银行业中属于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度比较适度的。

德国商业银行市场组织结构一方面通过实行全国总分支机构大银行制,发挥了银行规模经济的优越性,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高效支付系统,可以为大工商企业发展提供巨额资金和全方位的服务。另一方面,德国维持较多中型银行和小银行与大银行并存的格局,保持银行业市场适度的竞争强度和氛围,也为地方经济、社区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灵活和针对性强的金融服务。

(二)具有典型范围经济特征的全能银行制度

全能业务是德国银行体制最突出,也是最重要的特征。全能型银行(universal banks)也称全能服务银行(full service banks)。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的银行具有很强的业务渗透功能,它们不仅开办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还从事证券承销和金融租赁、信托业务,甚至还可以进行不动产投资和保险业务。德国的全能型银行分三大类: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和公营储蓄银行,这三类银行业务量很大,约占全部金融机构业务总量的75%以上。

德国银行具有全能型或综合性的特征,并不是德国银行业有意识追求范围经济的效率的结果,而是与德国工业经济的发展历程有关。19世纪30年代,当德国刚开始进入工业革命时,英国的工业革命已经基本完成。19世纪70年代后,德国工业化进程十分迅速,建成许多大股份制企业。大工业的迅速发展,一方面对资金产生大量需求,另一方面社会资金积累虚弱,证券市场落后,缺乏私人大规模投资基础,工商业自有资金率低,客观上形成了对银行和政府在资金上的严重依赖性。政府面对国际竞争环境的巨大压力,以及所怀有的奋起直追的强烈愿望,鼓励银行向工商业提供长短期资金和全方位服务。这使得德国现代银行一开始就没有余地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发展,走的是长短期业务并重、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兼营的经营模式。(www.xing528.com)

然而,全能型银行在德国经济工业化阶段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金融大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综合性银行的弱点,即由于业务过宽,银行流动性资本金的管理和控制十分困难,特别在经济急速衰退时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在这次大危机中,一大批实力较弱的综合性银行,由于企业破产而倒闭。当时,世界许多国家的银行制度纷纷改为采用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然而,德国并没有简单地否定综合性银行制度,认为这种银行制度也有其适应性强、业务范围经济明显、方便客户等优越性,同时考虑到德国历史上形成的习惯。面对出现的困境和矛盾,德国政府和银行业分别采取了一些制度性的措施和调整:一方面,政府采取了严格的金融监管措施,例如,加强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加强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督促各银行对企业加强信用风险分析和经济形势的分析等,以便把综合银行的负面效果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没有单纯采取让处于困境的企业破产清偿的方式,而是采取债权转投资或股权的方式,即银行挑选一部分基础较好的企业,将其无法偿还的贷款转化为银行的投资或控股权。用这种方式,德国银行业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中挽救了许多濒临倒闭的企业。[18]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银行又以大量长期贷款和直接投资的方式协助工业复兴,在德国经济发展中功不可没,同时也使银行与工业企业的关系进一步密切。

全能型银行制度一直是银行理论和实践中长期争论的问题,德国在坚持该制度的同时,也在长期研究和分析其利弊以及对德国经济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来采取业务分离主义银行制度的美国、英国,甚至日本均出现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渗透的趋势。面对这种变动,德国坚持全能型或综合性银行制度的信心和决心更强了,但也加快了本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国际化的步伐。例如,德累斯顿银行1995年以22亿马克高价购买了伦敦一家证券公司。德意志银行将投资证券业务总部移往伦敦,股票调研部门也全部改由伦敦的子公司负责,1996年其证券业务收益达7.7亿马克,比1995年增长32%。德国商业银行在1996年特设了专营证券的投资银行部,同时还收购了伦敦的一家证券交易商。德国金融格局(股市/信贷)的比重从1995年的20%上升到2015年的50%[19]

(三)分业监管与全能银行制度长期并存及其监管转型

尽管德国是全能银行制度的典型,但德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却是金融分业监管。然而,全能银行制度在各类业务的无所不能与分业监管的不协调,以及全世界金融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的趋势,也使得德国试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银行的竞争力。2002年4月22日德国通过《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FinDAG),在合并原来银行监督局(BAKred)、保险监督局(BAV)、证券监督局(BAWe)三家机构基础上,于同年5月1日正式组建成为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统一监管当时2 700家银行、800家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家的保险企业。德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专业化的分业监管与统一协调监管相结合的模式。金融监管局设置了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同时还设置了三个交叉业务部门,负责专门处理交叉领域的风险问题,这也充分说明金融分业制度的确有它的优越性。鉴于德国中央银行在欧元区的特殊地位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交易的复杂性,特别是2008—2010年美国华尔街引发的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德国对跨境交易的金融市场风险高度重视。德国政府在2009年10月签署的联合政府协定中,建议以德国中央银行为主参与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这就会使得德国中央银行和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均拥有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权。很显然,这个变化并非那么简单,德国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局之间除了需要厘清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外,还要确定在实施监管中的监管边界和协调问题。

(四)德国银行业全能化经营与英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的区别

英国银行制度从传统专业分工体制很快就进入混业经营状态,这个过程显得比较简单是由于英国历史上没有金融分业法律限制的约束,管理的弹性较大。因此,英国银行制度的变化被看作是对竞争环境变化的自然反应和自然演化的结果。金融理论界普遍认为,目前英国银行混业经营与德国全能型或综合性银行制度有本质差别。首先,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模式对公司客户和私人客户均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而英国仅对个人提供;其次,德国在法律和实践中从未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分业,而英国在传统上分业或分工是较严的,尽管其模式是自律性管理;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两国银行业制度设计不一样,德国银行可以,并且实际控制了大量公司客户的股权,形成银企相互持股的格局,而英国则几乎不存在这类现象。因此,英国金融理论界认为英国模式更准确的表述是,金融混业模式或称金融联合大企业模式(financial conglomeratesmodel),它不同于德国式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 bankingmodel)。

历史事实与理论似乎开了个玩笑,美国和世界各国由饱受金融混业之痛后理性选择金融分业经营的模式,到经济环境变化后各国金融业再度混业,试图通过范围经济以求生存。银行业这种理性选择的国际趋势演变和轮回的结果,在德国却在100年前就确定,并一直坚持着。然而,这些都是表面现象。分业经营模式作为建立在实实在在的银行业惨痛历史上的人类的理性选择,其历史地位功不可没,它至少在制度上保障了许多国家数十年经济发展与金融稳定的共存。德国模式的成功和21世纪初美国金融危机只能再次证明,各国金融业市场结构模式的形成或选择,在其共性的后面,也有着各国自身更多的历史、经济、法律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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