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比较特殊,它们以高杠率的财务结构形成的内部脆弱性、在信息不对称下形成系统性风险的高发性以及资金来源以负债为主形成的强外部性的行业特征,形成了与一般工商行业不一致的行业特殊性。因此,在分析和判断一个国家银行业市场组织结构的合理性时,以下理论经常被涉及。
(一)外部性与竞争的适度性
银行的资金来源主体是社会上千家万户的储蓄和厂商存款,再加上银行又是社会清算和支付中心,银行之间同业往来的资金批发交易频繁且数量巨大。如果一家银行管理不善而出现支付问题,极易产生对该银行的挤兑,甚至引发银行系统内的挤兑风潮,导致银行倒闭。与企业倒闭不一样,银行倒闭对社会的影响来讲是巨大的,因为即使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一家银行,特别是大银行的倒闭,都会使社会经济体遭受重创。银行业这种极强外部性的性质,使得在讨论银行业市场结构竞争强度的设计时,一直存在争议。
学术界在分析行业的竞争状态的评判标准时,往往以行业集中度和赫芬达(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指数来衡量[8]:前者一般以该行业前三大或前四大厂商所占的总体市场份额来表示,反映大公司的对本行业内的影响程度;赫芬达指数的表达公式为,该行业内各厂商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乘以10 000,该指标反映市场竞争的均衡状态。举例说明,设某一经济社会内仅有三家银行,第一种情形,市场份额分别为50%,25%,25%,赫芬达指数为(10 000)[(0.5)2+(0.25)2+(0.25)2]=3 750;第二种情形,市场份额分别为33%,33%,33%,赫芬达指数计算则为3 267。很显然,在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相同时,第二种情形的竞争度要激烈。
对于一般行业而言,评价行业内是否存在垄断,或竞争是否均衡,往往分别取市场集中率和赫芬达指数的临界点值为50%和1 200点。然而,由于银行的外部性特征,大多数国家并不鼓励银行业内的过度竞争。1996年,美国迈阿密大学金融系教授劳伦斯G.哥德伯格(Lawrence G.Goldberg)和纽约赫夫斯特拉大学银行金融系教授阿努帕·莱(Anoop Rai)对欧洲11国银行业集中程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这项大型研究运用前三家银行市场占有率和赫芬达指数对欧洲各国银行业的集中度和竞争状态进行了分析[9]。该研究表明,大多数欧洲国家银行业市场结构的集中度高于一般行业,其中芬兰和丹麦两国前三家银行存款市场份额分别高达91%和85%,集中度很明显,赫芬达指数分别高达2 900点和3 000点,仅有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和西班牙4国银行业集中度低于一般性行业标准。这充分说明在判断银行业集中度和竞争均衡度的标准上,不能简单地以一般性行业标准来划分。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业从计划体制下绝对垄断状态(长期以来中国事实上仅存在一家银行)已经发展到目前竞争相对均衡的状态。我们以1984年开始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为划分历史阶段的标志,理论上认为那是中国现代银行业开始起步的起点,并假定银行业那个时点的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度分别为100%和10 000点。经过近35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银行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商业银行体系中除了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近十几家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还有10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数百家外国银行和分支机构。2018年底,中国银行业前四大银行的存款市场占有率和赫芬达指数分别为45.0%和800点。以评价银行业是否垄断或竞争是否足够的国际一般状态来看,这些指标反映中国银行业在技术层面早已不是垄断行业,甚至竞争强度高于许多欧洲国家。当然,这些指标是否能客观反映以国有制为特征的中国式的银行业垄断,那是另一类性质问题的讨论。
(二)范围经济与利益冲突和风险“隔火墙”
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在银行学理论中被描述为两种市场组织结构模式的典型代表。然而,从各国银行业发展史看,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似乎处在不断的轮回中,它并非简单地重复,而是螺旋式地上升。自现代银行业诞生,直到2008—2010年全球金融危机基本结束后的各国相关法律和制度调整为止,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银行业市场组织结构事实上都经历了混业—分业—再混业—再分业的螺旋式轮回。(www.xing528.com)
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大危机以前,绝大多数国家的金融机构是混业经营,范围经济是支持银行混业经营的强力理论,但这场危机给全球的金融和经济带来了灾难性后果,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下降了40%,美国的工业生产更是下降了56.6%。这场大危机源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发端于美国,但引发的却是美国银行业市场组织结构的问题。
在这一危难时刻,弗兰克林·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他的第一个重大行动就是宣布全国银行休假,作为阻止银行历史性崩溃的措施。与此同时,美国朝野强烈要求认真反思金融业发展中的问题。从1931—1933年,美国国会举行了四次听证会(congressional hearings),这些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议。从听证会表面反映的情况来看,这场危机的产生似乎是在近似疯狂的金融交易中,一些最有声望和权势的银行家、商界巨子卷入了肮脏交易,搅乱了金融秩序,但许多议员和政府官员对前期金融制度所隐含的高风险表示出了极大的担忧和恐惧。国会参议员格拉斯和部分其他议员提出修订相应的法律和制度,重新构造美国金融体制和银行体制的强烈愿望或理由。经济学家克夫曼·乔治(Kaufman George)将这些理由概括为三条,它们被认为是导致“格拉斯-斯蒂哥尔法案” 通过的基本理论依据[10]:
1.商业银行应回归本源业务,以保护商业银行的安全和健康,从而恢复公众对商业银行体制的信心。参议员格拉斯[11]认为,因为银行深深地卷入股票业务而应对银行体系的崩溃负责任。这位“联储之父”指出,造成银行混乱和经济大衰退的原因是银行业放弃了“真实票据论”或“商业贷款理论”,如果商业银行把贷款限制在自偿性的商业贷款方面,银行就不会遇到流动性问题。
2.防止银行资金从正当的商业性使用转向投机性使用。参议员格拉斯认为银行参与股票证券交易会削弱银行业体系,把银行参与股票交易和投资行为均视为赌博。参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成员鲍尔克里(Bulkley)在长篇讲话中指出,当银行,特别是所有大银行在股票证券市场上竞争时,社会上不可能有理智的存在,应考虑市场的吸收能力和维护市场平衡的条件,商业银行在巨额利润的引诱下会把大量资金转向股票证券抵押贷款,从而使银行业务走上歧途。因此,银行应固守银行业务而非在证券市场上去获取额外利润。
3.消除“利益冲突”的根源,界定银行的业务范围。在所有支持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观点中,最有力的莫过于对“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的论证,故“利益冲突”在分析金融业市场结构和金融监管中已经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该理论概括为,当商业银行有权利可以同时经营银行业务和股票承销业务时,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下,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极有可能引发“利益冲突”,即银行会滥用混业的权力,从而可能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参议员鲍尔克里的论点最具有代表性,他在发言中强调,证券承销对银行来讲不是一个合适的业务,银行的证券承销业务除了应对证券市场过度的扩张负责之外,还会影响资本市场的运行质量。他当时以反问的语调提出质疑:“当已知被推荐的股票和证券有较好的成长性,并且可以在交易中迅速获取高额利润时,或者当知道自己购买的证券质量下降,存在价格下降压力时,有哪一位银行家可以公平和公正地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呢?……银行必然存在对借款人施加压力的企图,劝诱借款人到银行掌控的信托基金去购买银行难以销售的新股票和债券”[12]。在讨论利益冲突时,商业银行与其客户在业务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是关键所在。银行是信息生产的企业,具有信息的规模经济,但这一特征对银行客户来讲是一把双刃剑:从好的方面看,银行可以为证券投资的客户提供正确的市场定位,比单纯的投资银行提供更好的投资分析;另一方面,当市场情形不好时,银行对企业和市场的预知优势,使之有可能将潜在损失尽快转移给客户和金融市场的一般投资者。
在经过大量听证和辩论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也称《格拉斯-斯蒂哥尔法》,确定了通过将银行业务与股票承销和交易业务分开,分别由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来承担的原则。商业银行不得进行代理证券发行、股票证券承销、证券经纪等属于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同时,任何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银行,也不得在经营证券业务的同时开办存贷款等属于商业银行的活动。1933年美国的银行法被称为格拉斯-斯蒂哥尔风险“隔火墙”(fire wall),隔火墙的设立是美国在经历了惨痛教训后对如何重构金融体制的理性思考。
“利益冲突”理论和风险“隔火墙”原则从此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设计和确定本国金融业市场组织结构和制度时的标杆,它具有里程碑式的伟大意义。尽管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金融创新”导致80年代英美开始“放松金融管制”,银行业开始了“混业经营”的历程,然而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这些理论和原则再度引起各国学术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深刻思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