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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场所对人权的影响及刑罚策略研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押在监禁场所的人员,其人身自由受限必然影响到其他权利的行使,其行为不能完全由自己支配。在实际中,监禁场所有不同的种类,如监狱、拘留所、戒毒所等。因此,非法拘禁不在本书讨论的范围之内。参见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764页。“丛棘岛官方”是对丛棘岛监管组织整体的称呼。他试图从“刑罚策略”出发,研究权力的运作及其关系。

监禁场所对人权的影响及刑罚策略研究

这个叙说以词语的形式展开,在结构上没有了传统的章节,但它并非一盘散沙。这些词语在这个叙说中都有属于它们自己的位置。

从谋篇布局上看,这个叙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叙述监禁社会的基本要素,如丛棘岛、獬冠人、南冠人和全景敞视主义等;第二部分叙述越轨行为的动力源泉,如牢饭、囚服和亲情屋等;第三部分叙述监禁社会的规则,如计分考核、分级处遇等;第四部分叙述越轨行为的表达与规制,如番号、后阳台、诈病、保外就医违禁品等。这个叙说的结构可以用图陈列如下:

图1 叙说结构

监禁社会中的越轨行为远不止该叙说中述及的这些表现,因此,这是一个刚刚开始而尚未讲完的叙说。

[1]世上本没有纯粹的自由,纯粹的自由便无法构成有序的人类社会。对自由的约束是自由本身应有的内涵,因此,自由是相对的,也是附条件的。杰拉尔德·麦卡勒姆认为自由是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X在摆脱Y去做(或不做、成为或不成为)Z上是(或不是)自由的。’这里,X代表行动者,Y代表诸如强迫、限制、干涉和妨碍这些‘约束性条件’(preventing conditions),而Z则代表人或环境的行动或条件。”([美]杰拉尔德·麦卡勒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载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2页)罗尔斯依据麦卡勒姆的观点在《正义论》中明确地指出:“自由总是可以参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解释的: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一个对自由的完整解释提供了上述三个方面的有关知识。”([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在自由的三位一体中,约束性条件的程度(宽或严、多或寡)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文化中具有差异。本书正是从约束性条件入手来区分自由社会和监禁社会,即以人身自由是否受到限制作为评判自由社会和监禁社会的标准。在自由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仍然受到诸多限制,但是行为主体的人身自由完全由自己支配,并未受到限制。关押在监禁场所的人员,其人身自由受限必然影响到其他权利的行使,其行为不能完全由自己支配。在实际中,监禁场所有不同的种类,如监狱、拘留所、戒毒所等。因此,监禁社会在外延上包括不同种类的监禁场所,但本书的监禁社会主要以监狱为原型。

[2]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应经国家有关机关审判或决定,这是违法或犯罪的公民从自由社会进入监禁社会的必经程序。因此,非法拘禁不在本书讨论的范围之内。

[3]监管,意为监视管理和监督管理。参见汉语大字典编纂处编著:《6000词现代汉语词典》,四川辞书出版社2016年版,第405页。本书中的监管在内容上包含执法与管理双层含义。

[4]周振甫:《周易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119页。

[5]金景芳、吕绍纲:《周易全解》,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95页。

[6]〔东汉〕杨孚:《异物志》,广东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9—10页。

[7]〔汉〕杨孚:《异物志辑佚校注》,吴永章辑佚校注,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8页。《后汉书》有关于獬冠为执法者所戴的记载:“法冠……执法者服之……或谓之獬豸冠。”引自〔宋〕范晔:《后汉书》,〔唐〕李贤等注,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2506页。(www.xing528.com)

[8]参见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第六版彩图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33页。

[9]〔春秋左丘明:《左传》,蒋冀骋点校,岳麓书社2006年版,第137页。

[10]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第六版彩图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2页。

[11]〔唐〕骆宾王:《骆宾王集》,〔清〕陈熙晋笺注,浙江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231页。

[12]参见[美]亚伯拉罕·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30页。

[13]官方,指政府方面。参见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第六版彩图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764页。“丛棘岛官方”是对丛棘岛监管组织整体的称呼。

[14][美]菲利普·津巴多:《路西法效应:好人是如何变成恶魔的》,孙佩妏、陈雅馨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19页。

[15]“分析仪”是福柯所作的比喻,此处借用该提法。1972—1973年,福柯在法兰西学院的授课中将刑罚分为四大类型,即排斥类型、赎罪类型、标记类型和监禁类型。他认为在刑罚的各种不同作用之间,“刑罚策略”是非常值得探索的层面。他试图从“刑罚策略”出发,研究权力的运作及其关系。因此,福柯在《惩罚的社会》里这样说道:刑罚就像权力的分析仪,这就是本课程的主题。参见米歇尔·福柯:《惩罚的社会》,陈雪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页。

[16]中国古代,新郎挑去新娘红盖头常用玉如意或喜秤,取意“称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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