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机构设置问题
在中央和省级政府没有设立城管执法机构的主管部门。顾名思义,城管执法是对城市事务的管理执法。中央不是城市,省、自治区,只有市、县才是城市,市和县的城管执法机构就只归市政府、县政府领导,市政府、县政府是城管执法的主管政府,而在省、自治区乃至中央就没有设立城管执法的主管部门。[4]这就造成各个地方的执法机构的不统一,甚至是相同管理范围执法机构名称的不一致。
2.各部门职权划分不清
一是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城管执法仅仅在《行政处罚法》和地方政府的相关的规章等中能寻找到法律依据。
二是城市管理的范围广,其涉及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的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的侵占道路的行政执法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5]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在有些交叉领域甚至出现了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情况,城市的管理本身具有复杂性而且城市管理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再加上相关的法律依据不足,往往在涉及交叉领域的时候形成相互推诿的现象。如食品安全问题就涉及食品安全技术检测、工商行政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在执法的过程中,涉及具体的执法事项时,相关部门很容易产生懈怠,并且会出现相互“踢皮球”的情况。
3.各部门之间执法信息相对闭塞,没有形成及时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www.xing528.com)
城市管理的各个部门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但各个部门之间对于案件信息的共享性几乎是很少的。在传统的城市执法的过程中,科技手段不足等是各部门信息交流闭塞的主要原因。因为我国主要是以部门为主的执法体制,权利和信息分散在各个执法部门的手里。
4.执法人员执法的随意性
一是城市执法队伍法律素养普遍不高。城市执法队伍由于其准入的门槛相对较低,而且其一般都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教育,法律认识素养相对较低,这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往往不能遵守法定的程序,具体表现如下:行为人在执法前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身份的合法性,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以及扣押相关的物品时,没有出示相关的处罚依据,未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申诉救济途径。
二是执法带有很强的个人主观臆断的色彩。执法人员这种对程序的忽视与不遵守,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这也是近年来网络媒体频频曝出的在城市管理中发生暴力冲突事件严重的甚至造成死伤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事件但经过网络媒体的加工展示出来,就会严重地损害政府的形象,长期以来还会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相关的政策难以推行等社会问题。城市管理人员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常用的执法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对行政相对人的轻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导和相关的思想教育,严重的进行暂扣相关的物品、罚款,这种方式应当在实际操作中慎用,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端。我国城市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和执法言语以及行为的粗鲁无礼也是造成冲突的重要的因素之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