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建完备的社区公约体系
社区公约本质上属于居民公约或市民公约,是民间法的一种重要类型。在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中,对居民熟知且认同的社区公约仅仅从道德层面或法律层面进行说教,调解协商的效果必定事倍功半。社区公约的制定水平取决于一个社区内部公众的公共参与度和自治程度,如果社区公约仅靠社区居委会和少数居民代表出谋划策,那么这个社区公约就不能代表全体居民。首先,社区公约的制定应当经历正当程序,可以由政府部门出台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或者立法机关出台指导意见来指导社区制定公约,其中应当规定社区公约的制定应当经过小组起草、社区居民开展广泛讨论并进行民意调查、制定草案、交由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和修改的步骤。这种社区公约制定的正当程序类似于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不仅可以在社区公众范围内积极培育其公共性,而且可以有效提升社区公约制定过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其次,社区公约在制定前要积极开展社区治理实践,深入探索社区治理经验,知晓民生疾苦,积极反映和思考社区居民生活所面临的主要纠纷,从而在积累、归纳和总结社区治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思考如何制定社区公约,目的是完成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最后,任何社区公约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法规之下规定居民权利与义务,尤其是触及居民财产权、人身权等重要法律权利时,应当以法律规范为指导,在不抵触宪法法律规范内容的前提下,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具体细微地调整居民权利义务。
2.组建社区内部纠纷解决工作队伍
单独依靠网格员采用社区综合治理的方式上门解决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宠物纠纷等生活及法律纠纷,是无法真正化解社区纠纷的。社区内部居住多年且有道德威望和调解经验的居民、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热心且积极从事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社区纠纷调解工作中去。可以由这些人组成社区纠纷调解工作队伍,并由党员起到精神引领和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社区决策者在必要时仿效有些社区设立治安委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的社区流动轮换岗位的做法,呼吁和吸引中青年人在休假时间参与进来。如果能够建立起这么一支由民间力量组成的调解队伍,纠纷当事人更容易在道德和人情方面接受调解结果,情感方面更容易得到满足,相比于网格员和居委会工作员苦口婆心的劝解说服工作更有可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www.xing528.com)
3.完善多方互动的社区纠纷解决机制
当具备合格的社区纠纷化解工作队伍和具有社区公信力的社区公约时,便需要建立系统整体且长效的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即在社区专门设立的调解协商场所,召开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和居民等多方主体参与的调解会议,其他社区组织、志愿者等主体可以列席参加,当然对大多数较为简单的社区纠纷的调解会议只用召集其中部分主体。这种多方互动的纠纷解决机制避免了单一主体为纠纷化解工作的核心所带来的僵硬、低效和随意的缺点。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社区调解工作倾向于化解纠纷当事人的负面情绪,从居民的情感需求入手,积极修复其在社区中的人际关系,而司法程序更侧重于调查清楚法律事实和援引法律规范,即纠纷的客观性,司法实践中较少关注纠纷当事人的情感变化。基数更大的社区纠纷需要的是充满人性关怀和推己及人的讨论协商,这需要多方参与主体在宪法法律框架下灵活自如地思考哪种纠纷解决方法更符合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任何理性的妥协,都必须建立在情感沟通的基础上。良好的纠纷解决效果,最终必须依靠情感主体的相互同情、忍让与和解。无论城乡,社会生活中的大量纠纷都是以情感沟通方式,通过妥协互让得到化解。[25]另外政府应当对社区法律纠纷多元机制实施政策和组织上的领导,并且提供物质支持和技术支持,在纠纷出现前就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和权利义务。解决纠纷是政府职责,为社区纠纷解决提供公共资助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26]总体来说,党和政府的领导是建立健全城市社区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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