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公约的利用率低
社区公约的制定遇到许多阻碍,例如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难以定期召开,社区公约更多的是由社区居委会意志的体现,也就是社区居委会主导并决定了社区公约内容的制定过程。除此之外,不少社区公约是应政府要求制定的,具有较强的宣传性,且存在大量空洞的道德说教内容,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这导致在社区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人员对于社区公约的利用率不高,社区居民对公约内容的认同度和熟悉度也容易被大打折扣。武昌区某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访谈调查中表示,“社区公约目前是管理和服务居民最常用的一种形式,是规范居民生活行为非常好的工具,但是我们运用得不是很熟练”。另外调查问卷第17题是关于社区公约的制定和执行效果的问题,调查数据显示,有33.73%受访者表示“制定了,效果很好,社区治理更加规范了”,有38.55%的受访者认为“制定了,效果一般”,而有27.71%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制定”。可见社区公约并未成为居民真正认可的规范文件,而当下的社区工作需要深入发掘其中对于化解社区纠纷的德治、自治和法治资源。
2.网格员工作负担沉重
虽然当前社区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多方互动的体系,但是社区居委会的作用被过多放大,导致名义上的一核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际情况是代表一核的社区居委会在起实质作用。当前网格化管理模式被推行到全国范围,特定网格区域的网格员当然负责该区域的社区纠纷调解工作,网格员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集中办公,并进行一日双巡的日常工作,力求将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然而,网格员自身工作繁忙,要应付社区多方面的事务,自然难以专门花时间去调解纠纷。而且网格员有任期变动的可能性,对于社区事务的了解熟悉程度不如社区老居民,对于许多涉及道德情感和复杂利益关系的纠纷难免力不从心。在访谈调查过程中,武昌区某社区负责人表示:“现在网格员要负责网格内所有工作,不管是社区调解还是就业问题,这跟专门负责调解的治安委员不大一样。我认为每个网格员不可能什么都会,特长和能力都有差异,让他负责所有类型的工作很不现实。而且网格员会有人事变动的问题,对于开展调节活动很不利。”另外城市社区以上的街道办、区政府遵循“顶格管理”原则,即要求网格员在内的社区工作人员对上级下达的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顶格管理制度会过度耗费社区网格员的工作精力,文明评比、政策宣传、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等工作事项堆积如山,让网格员难以抽出宝贵时间去从事社区矫正工作。(www.xing528.com)
3.物业管理主体未充分尽职
物业纠纷频发始终是城市社区居民心里的一道坎,在聘请物业公司的小区里,居民与业主委员会以及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往往处于紧张状态。业主委员会对于物业公司的监督工作并没有起很明显的作用,除了因为业主委员会被社区居委会领导和控制,而且小区居民社会公共参与度普遍不高。83名受访居民在回答调查问卷第14题(多选题)关于业主委员会自身存在的问题时,39人表示业委会不存在问题,而25人认为“管理运营机制不够完善”,24人认为“不能积极反映业主意见和代表业主权益”,21人表示业委会“没有起到监管物业企业的作用”,11人认为“没有依规审议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9人认为业委会成员“只是为了谋取自己私利”。可以看出社区居民对于业委会的满意度不高,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和预防机制没有完全起到作用。同时调查问卷第13题调查了社区居民所经历的物业纠纷类型,50.60%表示没有经历物业纠纷,31.33%的受访者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或态度让业主不满”,19.28%的受访居民选择了“业主个人行为引起纠纷:如违规装修、恶意破坏公共设施等”,9.64%的受访者选择了“物业公司擅自上涨物业管理费或者不实收费”,只有3.61%的受访者表示是“开发商遗留问题”。数据显示,大多居民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存在不满,物业纠纷大多源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收费行为存在部分不合理现象。物业纠纷的解决工作离不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参与,社区负责人需要改变业主委员会缺位而物业公司过于强势的现状,让多方互动的纠纷解决机制运行得更为顺畅。而小区治理和纠纷化解皆因居民而起,也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治理的过程与结果也都落到居民身上,因此在小区治理中居民是非常重要的治理主体,不可忽略。[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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