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人才匮乏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承担,普遍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单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组长,并且会同从社会招聘而来的社会工作者一起对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这种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模式面临一大困境,即社区矫正人才不足,因为司法所配备的社会工作者人数有限,往往出现一名社会工作者对应几个甚至几十名社区服刑人员。城市社区也缺少相关专业且具有丰富经验的矫正工作人才,往往是由服刑人员来社区报道、接受培训和参与社区劳动,而社区居委会缺少社区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给出心理、行为上的指导、纠正等专业意见及建议。
2.居民的报应论理念根深蒂固
“重刑主义”传统由来已久,居民心中的刑罚理念侧重于惩罚与报应,较少考虑如何利用社区矫正来减少罪犯的行为恶性和预防犯罪再次发生。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过程中,包括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内的社区居民都对其人身危险性存在过多隐忧,只不过形式上要完成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助工作。目前社区矫正的恢复性特点并未得到显现,矫正对象接受的教育改造大部分来源于机构的执法人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微乎其微,更多的是走形式、走过场,谈不上矫正工作以社区参与为主导。[20]缺少群众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注定难以让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区生活中,这也与社区志愿者力量难以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当社区服刑人员仅满足于在社区居委会和司法所之间来回奔波,而缺少与社区群众的接触,那么社区居民心中的偏见与过分的担忧反而会让服刑人员愈加难以重新融入社区,矫正工作便难以成功。顶着标签的服刑人员无疑是社区安全的定时炸弹。犯罪学的标签理论认为,当社会对行为人的不良行为给予消极反应时,该行为人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会渐渐对这种消极的自我形象产生认同,进而按照这种自我形象实施行为,直至犯罪行为发生。[21](www.xing528.com)
3.各职能部门缺乏协作配合
由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仅对各职能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和工作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以及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且不够成熟,故在实际情况中,基层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配合不够到位和有序。有的社区居委会和司法所、派出所没有形成数据信息共享,对接工作也不够规范,有的形成居委会过多承担负责矫正工作,而司法所和派出所怠于管理和考核服刑人员的局面。然而社区居委会自身资源有限,当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时居委会也没有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权力,这时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当站出来,让社区矫正发挥刑罚该有的惩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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