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物权法》和2009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出台,业委会被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业主和维护业主利益的合法地位。业委会逐渐从民间维权组织上升为以维护私人产权为基础的自治组织,工作内容早期以“维权”为导向,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制定或计划更换的物业服务企业)围绕物业服务合同的确定以及执行展开博弈;后期则以“自治”为方向,以物业服务管理为核心开展日常自治工作,主要包括:协调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辖区内部事务(如建筑结构、基础设施、绿化、周围环境及交通情况等)、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事务(如起草有关物业管理公约办法的草案;建立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和档案制度;做好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等)。[13]现在承担着“维权”和“自治”双重职责的业委会作为社区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对完善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发挥着巨大作用,但社区治理工作的复杂性从来不容小觑,运作这两种属性过程仍然困难重重。
笔者在湖北省共10个社区收集了83份调查问卷,关于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后,采取何种途径维权问题(多选)上,数据显示:请求居委会进行调解有63人勾选,34人选择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26人选择向业主委员会投诉,向房管局投诉和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各有11人和10人勾选,其他途径有5人。通过客观数据显示居民选择的维权途径多样,除了法律手段,居民选择最多的方式往往是较为柔和的调解和协商,其中得到居民认可度最高的是居委会调解,这暴露出业委会维权能力没有得到业主充分认可的现状,一方面由于维权途径多而限制业委会“维权”功能,但最突出原因还是业委会自身建设存在问题,无力成为业主维权的首要选择。团队在向居民调查社区业委会尚存在哪些问题的过程中,反映最为强烈的是业委会管理运营机制不够完善。该情状在“自治”范畴同样出现,业委会在日常自治运作中并没有真正实现管理有效、运作良好、令业主感到满意,“贫弱的业委会”是作为“民主政治的试验场”的业主委员会现下最大的困境。[14]因此完善业委会管理建设机制对提高其参与社区治理深度至关重要。
一方面需要留意改善的是人员选举体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的规定,选举业委会或者更换业委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是实际生活中业主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并不高,如果剥夺消极业主的选举权,选择由基层政府或者居委会内定等更加高效的方法则会伤害业主参与社区治理积极性的同时侵犯业主自治权,因而为今之计应当着重提高业主在选举中的参与度,抛弃过往低效率的纸质投票方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打造更加便捷的投票平台,借鉴武昌地区为解决居民报事办事问题而打造微信公众号平台“武昌微邻里”的方式,推出业主委员会微信投票系统,既节约成本,减轻业主委员会负担,也便利业主投票,提高投票效率。(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在业委会人员构成上,呈现总体年龄偏大的状态,但是业委会工作对组织者的知识储备和管理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年老业主往往缺乏与时俱进的才识,并且精力有限,这对业主委员会的良性发展构成挑战,所以吸引青年业主参与和扶持中老年业主发展须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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