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被行政化”一直是个不争的事实。虽然《宪法》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将居委会的法律性质定义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居委会和政府关系上也从法律层面规定为指导与协助关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定性暴露出含义模糊的弊端,导致居委会行政化色彩浓厚。居委会被行政化必然弱化自治功能,没有更多精力和时间来组织居民从事社区内部的自治事务。因而居委会一直处在“行政化”的实然状态和“自治性”的应然状态之间的矛盾中。
居委会被行政化从表面上来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减轻了政府的行政事务压力,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基层社区的管控。然而,从根本上来看,居委会被行政化对上对下都不是好事。对政府来说,仅靠居委会基层力量按照传统行政方式开展工作无法担任当前繁重且富有挑战的基层社区治理工作;对居民来说,伴随着住宅商品化和公民意识的觉醒,居委会过度行政化容易造成居民自治意识弱化。[12]但如果将居委会的行政属性完全剥离,眼下也不具有可行性,一方面政府需要依赖居委会对社区情况熟悉度来加强对社区的管理;另一方面居民也需要通过居委会行政权力来刺激社区自治活力。因而保持“行政化”和“自治性”的平衡,并伴随社区自治程度提高,逐步“去行政化”是未来社区居委会发展方向。
笔者在社区调查中发现,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的工作任务非常之多,从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性事务占到居委会全部工作量的50%以上,用红星路社区喻副主任的话说:“居委会属于基层组织,是实际处理问题的主体。政府上传下达,工作任务下压到社区。社区行政任务繁重,这应该是所有基层居委会面临的共性问题。”根据《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居委会基本职能包括三项:组织居民开展自治、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和反映居民意见建议。可见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是居委会法律层面分内之事,但是“协助”的具体事宜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概括性说明协作工作的性质为“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导致现实中居委会协助内容过分扩张。为改变居委会承担大量行政工作,实际功能渐渐向行政组织靠拢的现状,有必要在组织法中兼以肯定式和否定式列举、概括式和具体式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居委会协助工作的具体类型。(www.xing528.com)
此外,居委会虽然作为自治组织,但自身没有任何独立的经济来源,完全依赖政府。根据《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以及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都是依靠政府规定和拨付。政府为居委会提供了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保证了居委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这是社区其他组织难以比拟的。居委会虽然无法脱离政府资源,但是可以扩展资源来源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6条和第101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属于特别法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借鉴刘口社区居委会的做法,通过注册成立湖北省仙桃市刘口工贸发展股份公司,让居民参与集体资产经营,经营范围也主要围绕促进社区发展项目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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