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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导模式:从市民社会到如今(1979—2011年)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治理理论上借鉴并运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国家与社会彼此分离的观点,并创新性肯定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相互推动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推进”和“社区自治”合作管理模式。从社区服务到社区建设,政府推进和社区自治并驾齐驱,促使社区管理体制由“街居制”向“社区制”转变,部分政府权力下放社区,居民、非营利组织、辖区内单位在政策牵引和市场驱使下逐步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我国社区自治能力正在逐步加强。

市场主导模式:从市民社会到如今(1979—2011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等系列政策的出台,市场力量逐步活跃并在资源配置中占据主导地位,国企事业单位改革带来的部分职能分离导致单位的承载资源配置和提供服务功能降低,户籍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吸引大量个体离开单位进入市场,社会流动加剧,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控制力和主导性削弱,并诱发了“单位制”的弱化。在治理理论上借鉴并运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国家与社会彼此分离的观点,并创新性肯定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相互推动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推进”和“社区自治”合作管理模式。

在“政府推进”方面,1986年民政部首次提出开展社区服务,由此“社区服务”成为政府一项重要行政职能;1991年民政部在社区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在城市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此后社区建设成为我国政府推进社区治理工作的核心,大致分为3个阶段:1991—1995年:民政部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实践;1996—2000年:社区建设实验成效显著;2001—2011年:社区建设进入党政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整体推进。(www.xing528.com)

在“社区自治”领域,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从宪法上对居民委员会性质进行界定;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则进一步明确:“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为房地产业飞速发展迎来的城市商品化住宅社区的物业管理从行政法规层面进行规制;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明确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从法律层面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间的关系。从社区服务到社区建设,政府推进和社区自治并驾齐驱,促使社区管理体制由“街居制”向“社区制”转变,部分政府权力下放社区,居民、非营利组织、辖区内单位在政策牵引和市场驱使下逐步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我国社区自治能力正在逐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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