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城市基层社会逐步建立了以“单位制”为主体、以“街居制”为辅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核心就是发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其中导致“单位制”模式出现的最主要决定因素是国家的经济体制,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形成,国家成为社区管理的唯一主体,并通过行政体系对社区经济生活实行全权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基层社区治理百废待兴,受苏联模式和战争遗留的治理困境影响,基层社区治理通过强化“社会控制”机制来维持社会秩序,对城市居民和集团组织进行管理。在城市基层社会逐步建立了以“单位制”为主体、以“街居制”为辅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核心就是发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其中导致“单位制”模式出现的最主要决定因素是国家的经济体制,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形成,国家成为社区管理的唯一主体,并通过行政体系对社区经济生活实行全权化管理。此时,单位作为国家实施社区管理最得力的代理,不仅负有提供工作场所的职责,而且“单位人”的社会管理、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乃至子女医疗福利、入学就业等也均由单位承担,使其对单位产生强大的人身依附关系。因而生活在单位制下的城市人,基本上就是以单位作为生存原点。[4]
在“单位制”管理模式逐步确立过程中,“街居制”也迅速发展起来。1954年先后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确立了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构成的“街居制”管理模式,通过政府部门将上级命令传达到街道,街道传达到居民委员会,再由居民委员会传达给居民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从而实现政府主导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在美国学者亨特的“精英论”看来,国家作为“权力精英”通过政治领导(政府)和社区领导(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来统治社区生活。[5]虽然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将居民委员会定义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在实际运作中,居民委员会体现出很强烈的“政府主导性”,毕竟居民委员会是政府为了管理居民而设立的,并非居民自发形成的组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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