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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规划法治化的优化对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定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地方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范中,除了省实施办法和地方的规划条例外,主要是地方城市的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因此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适时制定或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与准则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城市规划法治化的优化对策

政治权力应以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为目的,应依据公开的、明确的、有效的法律来行使,而不能依靠临时的命令或政策。城市规划的法治化必然贯穿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规划管理、规划决策和规划实施的全过程。通过借鉴域外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以及城市规划法治化发展,笔者拟通过完善城市规划法治化的规范体系来促进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和城市规划的法治化,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城市规划实施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

1.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体系

贯穿城市规划全过程的重要法规不仅包括主干法,还包括相关地方性法规,包括城市规划组织编制、规划管理和实施等相关阶段。这些综合性的法律规范,粗线条地规定了规划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等过程的相关要求,是城市规划法治化的重要框架。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是城市规划走向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2.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

(1)建立规划项目的立项预审委员会制度

城市规划可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项目编制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一个真空地带,笔者建议建立规划项目立项预审委员会制度,对需要开展的规划项目进行论证,以期对城市规划的法治化进程有所助益。科学、合理地组织编制规划是城市规划法治化的首要要求。预审委员会可从城市各职能部门、规划专家、广大市民等群体挑选组成人员,当市民和专家达到一定比例,可以联合提出编制规划的提案,让广大市民和专家都可以参与到选择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决策之中。城市政府领导虽然最终决定规划方案,但通过这种以市民和专家为主导的规划项目的准入机制,可控制规划编制的数量,又能保证开展一些真正有利于公众利益实现的规划项目。

(2)制定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在地方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范中,除了省实施办法和地方的规划条例外,主要是地方城市的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仅依据粗线条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划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科学性决定了城市规划决策法治的科学性。因此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适时制定或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与准则是很有必要的。

3.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

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政府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批准相关规划,并依法进行日常行政许可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www.xing528.com)

(1)公众参与制度

在整个欧洲城市历史中,公众的角色一直存在,我国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推行公众参与制度。城市规划的服务对象是广大市民群众,其在城市规划决策中应当最有发言权,推进城市规划的广泛公众参与是城市规划走向法治化的必由之路。[17]由于编制城市规划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加之当前公民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制度应当纳入考虑之中。《城乡规划法》有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近年来,很多城市都制定了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使市民享有决策的法定权利。一般而言,公众参与制度中,公众在城市规划中应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具体而言,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对应城市规划中的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城市规划的表达权指公众能够主动表达其自身的意见和看法;城市规划的决策权是指公众享有不同程度的、部分的决策权;城市规划的监督权是指对城市规划中的政府权力实行监督。但这种法定权利还须通过实际的环节转化为主体的现实权利,才意味着权利的最终完成。这需要对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到市民的现实权利之上。

对此,笔者认为可从公众的四种权利着手,对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首先,完善城市规划中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例如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完善信息公告制度等。其次,完善城市规划中的公众意见表达制度,保障公众的表达权。例如丰富城市规划中公众意见表达制度的类型,出台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法律规范,合理配置各种公众意见表达方式,包括论证会、听证会等。再次,建立城市规划中的协商决策制度,保障公众的决策权。城市规划中的协商决策制度,是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最为直接的实现途径。最后,完善城市规划中的监督制度,保障公众的监督权。批评、建议、检举、申诉和控告等形式,是公众在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制度渠道。

(2)明晰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明晰规划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能分工,才能有效推进城市规划法治化。由于城市规划的综合性,所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较为密切,许多协调事项都需要规划部门牵头负责。若不能明确各部门分工,职能重叠,则会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城市规划法治化就无从谈起。

(3)专家咨询制度

城市规划对技术性有所要求,对于政府难以决策的复杂问题可求助于专家。通过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使进入政府审议范围的重大决策先经过专家审议评价、提出相关问题和建议,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规划方案。这是城市规划法治化、科学化的基础。在实践中,可明确规定专家咨询意见成为送审下一阶段的必经程序,并细化咨询的内容和范围,为城市规划服务。

4.城市规划实施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部门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但是仅仅依靠城市规划法去履行职责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同时,应注意违法建设的查处涉及众多的部门,如工商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等,其他部门执法的相关规范应与城市规划相应的规划相统一和对应,避免权责不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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