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城市规划存在哪些不足之处?

我国城市规划存在哪些不足之处?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标志着新的城市规划主干法形成,但是与之配套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却迟迟未能出台。城市规划的地方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很高,因此不能仅仅依靠“粗线条”的《城乡规划法》,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但我国制约城市规划决策权的机制尚未形成,主要体现在城市规划决策权力过分集中及决策部门的双重角色等方面。

我国城市规划存在哪些不足之处?

只有使城市规划走向法治化,才能使相关法制更为完善,才能减少城市规划的失误。目前,我国城市规划方面虽已形成一定的机制,但仍然欠缺完善的规范体系,常常导致决策失误,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1.城市规划法治化的规范体系尚未完善

目前,城市规划虽然在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政审批及实施管理等方面已形成一定的法律规范,但都不够具体和细致。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标志着新的城市规划主干法形成,但是与之配套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却迟迟未能出台。城市规划的地方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很高,因此不能仅仅依靠“粗线条”的《城乡规划法》,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以广州市为例,1997年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实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10年施行部门规章《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体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的严重滞后。除了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外,城市规划法治化需要相关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的支持。比如目前我国欠缺规划编制项目的准入机制,城市规划项目的编制主要由领导确定。但是领导有任期,易出现新规划覆盖原有规划的情况,城市规划意见不统一。因此需要通过程序性的规定予以规范,体现程序正义性,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www.xing528.com)

2.制约行政决策权力的机制尚未形成

城市规划包括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规划决策及实施管理等方面,其中城市规划决策占据重要地位,城市规划决策的不完善对于城市规划的整体运行存在严重影响。法治,意味着法律应约束和支配权力。但在城市规划决策领域,由于需要面对各个城市自身不同的复杂情况,城市规划决策难以有统一的说法,这导致容易滋生决策权力的滥用和违法乱纪行为。其次,在处理政府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冲突的时候,政府往往更重视政府立场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将公共利益和部分受政策影响的市民个人利益置于相对次要的位置,从而使规划决策难以体现应有的公平性和正义性。[16]因此非常有必要形成制约城市规划决策权力的机制。但我国制约城市规划决策权的机制尚未形成,主要体现在城市规划决策权力过分集中及决策部门的双重角色等方面。城市的主要领导拥有城市规划决策所需要的人权、事权和财权,而领导有任期,为实现其任期内的所谓政绩,可能使规划屈从于政府的行政目标,集中于解决当前问题,而不顾城市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政府既是城市规划的制定者,又是城市规划的执行者,这意味着存在政府的左手监督右手的情况。决策部门的双重身份无可避免地存在以下危害:一是容易造成政策多变,给城市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带来危害;二是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容易产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