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依靠人民群众立善法”。只有在公众普遍参与下,才能实践民主所欲实现的一些基本价值,如:负责、妥协、个体自由的发展、人的平等。[26]因此,第一要培养市民的立法参与意识。从域外立法及公众参与经验来看,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立法的行动与公民立法参与意识有关。在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过程中,对于贴近自己日常生活事项作出立法规定时,公众不应该仅仅是被动的立法活动的接受者,而更应该是立法活动的积极参与者,要意识到只有通过自己的积极参与,才能够表达相关的利益诉求,才有实现自己主张的可能,才能获得自己作为城市主人翁的认同感和自豪感。而公民的参与意识来源于其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和公民的基本素养,决定了其政治参与的程度”。[27]第二要发挥社会组织在公众参与立法中的作用。个人的力量有较大的局限性和自利性,而一定数量的社会团体代表了一定范围的民意和一定程度的普遍性,符合立法的普遍利益原则。所以,人大可以主动邀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组织代表进行意见征集。第三要不断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立法程序的每一阶段、每一步骤都以社会外界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向社会公开。比如每一次审议的草案都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及时和负责任的处理,对于合理的建议尽可能地吸纳到法规之中,有效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设计。在强调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要注意倾听社会上“被沉没的声音”,防止立法成为“多数人的专制”。第四要善于利用专家资源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法学专家和实务专家的作用,善于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获得较为真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第五要完善立法听证、论证机制,多种方式提供公众参与的便利。立法听证会、论证会是比较正式的公众参与形式。同时,还需要更主动地深入市民中间,采取非正式形式更多地召开相关不同群体的听证会,社区民情讨论会,举行专项论证、联合论证等不同形式论证会和信息采集会,增强立法的群众性、民主性、科学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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