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理解和用好“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立法法》的规定是立法特色的源泉。尽管这三方面在全国体现出一定的共性,但更多的是独特性。从哲学上讲,世界上都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每一个设区的市的自然、资源、历史、文化传统和风俗都有不同,立法保护就更有特色文章可做,这是认识论的前提。如何把握特色?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是问题特别,以煤炭、干旱为特点的城市和以渔业、江河密布为特点城市,其管理和城市建设的规范必然大不一样;其次是调整方式特别,实施路径不同等。所以,立法一定要紧盯现实针对性。要充分反映本地区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历史传统、法制环境、人文背景、民情风俗等状况,因地制宜,重点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尚无法可依的状况。二要深究具体操作性。找准现实性的问题,发挥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要制定创制性的法规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尽可能增加一些超前性的、创新性的法规条款。三要有补缺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对不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且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进行先行先试,通过突出地方差异性及可行性来体现特色性。
在内容设置上,尤其是调整手段和责任设定方面,实现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换,都要求合理运用立法技术配置法律责任方式。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律,体现过罚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24]在内容繁简和体系性上,根据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地方立法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地方立法因为解决的问题相对比较单一,应当提倡简易体例结构,少一些原则性、纲要性的条款,多一些细化、量化的规定,坚持有效管用的原则,重在能解决实际问题。[25](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