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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内容过度集中,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绝大部分设区的市在设置法律责任条款时仍然倾向于选择罚款、警告等手段,甚至只选择了罚款一种手段。统计显示,398件除立法条例以外的地方性法规中,体例在6章及以上的法规件数为216件,占总数的54.2%;“不分章”的条例共76件,仅占总数的19%;60件地方性法规正文超过8000字。[9]另外,在制定过程中往往过分强调体例完整、面面俱到,但会导致法规多数是照抄上位法的相应条款。

立法内容过度集中,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及优化方案

按学者的统计分析,近四年来,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在内容上十分趋同规范内容。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通过对398件设区的市的法规统计发现,在处罚手段上,罚款仍然是地方性法规设置法律责任条款时采用的主要手段,“罚款”一词共出现4862次,平均每件地方性法规正文出现罚款14次,罚款事项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中具有重要作用。[7]发现罚款和警告分列行政处罚种类的前两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及暂扣或者吊销证照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中使用频次较少。绝大部分设区的市在设置法律责任条款时仍然倾向于选择罚款、警告等手段,甚至只选择了罚款一种手段。[8]“贪大求全”现象仍有存在,地方立法简易体例结构有待推广。统计显示,398件除立法条例以外的地方性法规中,体例在6章及以上的法规件数为216件,占总数的54.2%;“不分章”的条例共76件,仅占总数的19%;60件地方性法规正文超过8000字。部分设区的市立法存在“贪大求全”的现象,对立法项目“门面”的关注超过了对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追求,有的地方性法规过多引用甚至照搬照抄上位法,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立法问题,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地方立法的质量。对比《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佛山条例》及其上位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佛山条例》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看上去比上位法的体系、内容更有特色,其实不然。删去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二者在体系章节设置、防治原则等方面都有很大的相似性;尤其是法律责任一章,《佛山条例》的第32、33、34条分别与其上位法的第34、37、39条一致,这属于不必要的重复立法事项。重复立法未解决本地区突出而上位法没有解决或不宜解决的问题,且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与《立法法》下放地方立法权的目的相悖。除了重复上位法,设区的市在立法过程中针对同一事项直接“引用”外地类似条例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例如,佛山、长沙和西安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删去西安该条例在体系上单独设置“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一章,在体系上都设置总则、预防与控制、检测与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这六个章节,在体系设置方面有很大的相似性。[9]另外,在制定过程中往往过分强调体例完整、面面俱到,但会导致法规多数是照抄上位法的相应条款。当然“创造改编”上位法的陈述方式也是常态,来规避抄袭嫌疑,但却丧失了地方立法的主体性优势和特性,没有紧密结合地方性的公共利益。[1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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