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积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但在一些地方人大对主导作用的认识还不全面,甚至有偏差,如何通过完善机制,强化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发挥,尚未探索出有效路径。一方面,有些政府及部门认为立法是人大的事,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立法的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法》第5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积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但在一些地方人大对主导作用的认识还不全面,甚至有偏差,如何通过完善机制,强化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发挥,尚未探索出有效路径。主要不足表现为:一是对人大主导作用的认识还有些偏差。一方面,有些政府及部门认为立法是人大的事,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立法的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够。一些新取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立法实践也表明,很多时候靠人大一己之力艰难推动立法,政府的呼应和支持不够。另一方面,人大工作的部分同志将人大主导立法理解为人大全权负责立法,从项目选择到草案起草、审议、实施都由人大一手包办,不善于调动和发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二是一些设区的市人大对“主导立法”在立法全过程的贯彻实施缺乏系统谋划和具体运行机制的构建,借鉴上位法的立法程序或其他同类立法主体的立法流程的现象比较普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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