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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权法》第148条为核心,确立土地增值补偿标准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可以将《物权法》第148条中的“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修改成“并在退还相应出让金的基础上给予土地增值补偿,但需考虑政府、市场的占比”。除此,政府层面需全面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增加土地增值的补偿标准,确立以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界分的补偿标准。

以《物权法》第148条为核心,确立土地增值补偿标准

按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践操作,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一直采取物业价值补偿为主,通过货币和居住保障等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这种补偿标准缺乏针对土地增值收益的补偿。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将国有土地收回,那么针对土地从原出让到未来确定的增值部分都据为己有,严重损害公民的利益。现有的方案是整个城市房屋拆迁要回归到《物权法》第148条上来,即补偿标准回归“物业补偿+保障居住+(按实际情况退回土地出让金+适当补偿)”,其中,需要在退还出让金的过程中增加对土地增值分配的内容,就是说针对土地“适当补偿”的标准需要纳入一种土地发展权,以此对接土地增值分配性补偿。本文认为,土地发展权需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要考量从原出让日期到被征收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情况;二是要考量土地被征收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确定的增长价值。同时,基于公私兼顾的土地增值分配方案,需要对《物权法》第148条“退还相应的出让金”进行修改。具体而言,可以将《物权法》第148条中的“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修改成“并在退还相应出让金的基础上给予土地增值补偿,但需考虑政府、市场的占比”。除此,政府层面需全面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增加土地增值的补偿标准,确立以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界分的补偿标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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