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立公私兼顾的土地增值分配方案

建立公私兼顾的土地增值分配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增值收益如何进行分配,主要存在涨价归公、涨价归私和公私兼顾论三种观点。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发展实际,以周诚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们,提出“公私兼顾”的分配理论,认为土地收益和土地增值的分配应当体现对土地使用权的尊重,主张优先对被拆迁人进行公平补偿,政府获得部分剩余价值,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没有土地分配增值分配的具体标准,缺乏涨价归公或涨价归私分配机制导致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矛盾凸显。

建立公私兼顾的土地增值分配方案

土地增值收益如何进行分配,主要存在涨价归公、涨价归私和公私兼顾论三种观点。涨价归公论是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的主要观点,他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阐述了土地价值上涨本质上是社会进步的结果,而国家是社会利益的代表,也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因此应当将土地增值归国家所有。主张把地价增值部分视为不劳而获的收入,由国家通过土地税收加以调节。[7]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亨利·乔治于19世纪后半期也提出了相似观点,认为土地所有者并不对土地增值产生作用,土地增值带来的地租的增加,应该归全社会所有。[8]我国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思想,主张地价增涨的部分收归国有,土地涨价归公是“平均地权”的核心。[9]可以看出,涨价归公论的基础是认为土地增值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个人不能对此作出贡献,该论实际上是否定了劳动价值理论,因而并不能客观揭示土地增值的本质,也就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涨价归公”。以周天勇、蔡继明、刘正山为代表的我国学者,则主张“涨价归私”,即全部土地自然增值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10]涨价归私在我国存在一定的难度,主要是土地公有制度的原则不能被突破,这实际上指明由土地所有权决定土地增值必然有一部分归公共所有,体现的是对财产权的保护。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发展实际,以周诚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们,提出“公私兼顾”的分配理论,认为土地收益和土地增值的分配应当体现对土地使用权的尊重,主张优先对被拆迁人进行公平补偿,政府获得部分剩余价值,用于公共设施建设[11]

另外,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必须考量到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行物业化的补偿标准由于忽略了土地增值分配,从而让土地收益没有达到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标准。没有土地分配增值分配的具体标准,缺乏涨价归公或涨价归私分配机制导致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矛盾凸显。在现有的城市拆迁补偿过程中,应持有公平分配土地增值的原则,一并将原有的贫富等级差别消除。而目前的补偿标准既能让所有权人获得衣食无忧的处境,同时也增加了被拆迁人坐地起价的情况。(www.xing528.com)

据此,本文建议在土地增值分配中确立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界分的分配方案:一是从城市房屋拆迁改造的成本来源出发,按市场化资本比例占比大小确立合理的补偿标准,如果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较大则应当相应降低补偿标准,因为政府的支出代表着公共财政利益。如果市场资源参与较大则应该提高相应的补偿标准,因为市场化会进一步增强土地增值的收益,那么就应该通过提高补偿的方式提前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二是,对土地增值的外部性[12]进行分类,区分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引起的外部性增值。这种分法可以有效地解决土地增值如何公平分配的问题。凡是基于政府规划、市政建设等政府行为引起的经济聚合或经济增长,那么土地增值分配应偏向于公共利益,那么被拆迁人的补偿价值要相对减少;如果土地增值现象是因为市场行为,例如商场、商业投资等行为引发了新的供求关系,那么被拆迁人的补偿价值要相对增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