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城市拆迁过程中,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呈现出一种市场为导向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力量,政府作为中坚力量积极引导被拆迁人与市场力量。尤其在政府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借助市场流动资金可以推动城市的拆迁改造。这种政府参与和引导的市场运作体系,在广大地区逐渐展开并成熟,于是,市场力量就成为城市拆迁改造的重要因素。据此,拆迁补偿逐渐形成由被拆迁人、开发商和政府三者之间形成调配体系,尤其开发商从一开始就成为一种重要力量参与城市增值收益分配过程。另外,以市场为导向的城市房屋拆迁,表现出城市土地供求市场化,进而反推城市土地增值。尤其在拆迁改造后将房屋或者物业放入市场,无论是原土地使用权人、政府还是开发商都可以获得利益。以目前的国家所有权机制,这种以市场为导向的城市房屋拆迁已经让政府掌控力不断下降,市场经营、运作已经让国有土地增值收益某种程度淡化了公共利益的色彩,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的土地增值分配并不符合公有制的要求。这种市场操作模式使土地增值收益几乎完全遵循市场化逻辑,导致市场力量最终获得了绝大部分收益,政府只获得较少的土地增值收益。就是说,政府在国有土地增值回收过程中应当获得大部分利益,以便维持公共利益的分配机制。
同时,我国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大多采取城市土地征收、拆迁改造的方式,通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一定的土地增值收益。但在政府职能设置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管理机制,反而是积极地干预拆迁行为,导致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弱化,并且政府也会进一步思考如何通过经济外部性再一次形成土地增值。例如,采取招商引资建设城市广场、商场、公共设施等的行为,试图进一步扩大城市建设的外部性因素,虽然市民可以从这些行为中获得部分利益,但没有在制度上享受到土地增值分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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