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上源于改革开放后的城市建设,这个时期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社会变革中都在不断发生变化。那么。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投入是关键,这关系到如何培养产业和发展城市经济增长点,土地利用就成了城市建设的一种手段。这样一来,对城市拆迁所需要的土地成本也很少顾及,对公民土地财产权利保障也变得不那么重要。同时,商业拆迁模式兴盛,城市快速发展,城市规模和经济聚集效应不断扩大,迫使政府需要对旧城区不断进行改造和升级。一方面政府迫于财力有限,新的财政支撑难以形成,不得不吸引开发商参与城市拆迁改造,最终形成开发商和政府共同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现状。所以,整个国有土地收回制度旨在建立一种以退还出让金为核心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方式实际上置土地所有权人的财产利益于不顾。这种局面直到《物权法》出台才有所缓解,但《物权法》着重从被征收人的物权和生活保障角度进行补偿,也忽视了土地增值价值的分配。
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化的不断成型,在城市土地征收领域也逐渐开始考虑土地增值和农业生产停滞所需要的补偿,于是就在在政府层面形成了新的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采取的市场化补偿的逻辑,实际上就蕴含了土地增值的一种分配思路,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房屋拆迁的地上物补偿的范围,标志着土地使用权开始得到重视。当然,这也成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规范被架空的重要原因。但问题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市场化机制并没有完全考虑土地增值的分配,而是将城市房屋的建材成本和建造成本作为拆迁补偿的核心部分。对房屋价值折价补偿的标准基本上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方式,即“拆一补一”的原则,但这种补偿对象主要是针对个人房屋,而并没有考虑到土地使用权增值的额外补偿。(www.xing528.com)
据此,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不断加强,加之土地市场化的现实状况,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不得不单独考量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只有这样,才能让财产权益得到更公平的分配,让公民物权在现代社会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通过土地增值分配,也可以让房地一体化的征收补偿标准更加明确,在国家所有权的大背景之下,反而可以有效抑制“漫天要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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