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当中,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这种征收既要针对土地,也要针对房屋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物业补偿+保障居住+(计算实际情况的土地出让金退回+适当补偿)”的补偿标准,实际上就是将房屋所有权价值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采取二元划分的补偿方式。那么,对于房屋补偿主要采取保障生活和房屋所有权价值的方案,这种补偿方案一般来说比较好计算。就房屋所有权而言,其核心价值在土地增值的情况,房屋的折旧情况实际上是很容易计算的,加之有生活保障,对地上所有权的价值计算也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以现有房地产市场化的情况,土地价值的增值才是核心要素。显然,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政府与私人之间关于财产利益的平衡点在于土地增值的分配。这里的合理补偿实际上是在土地不断增值的前提下,对增值部分进行合理的分配。马克思认为,土地价值是土地自然价值和土地资本价值的耦合[6]。在土地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土地增值取决于市场化的投入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由于在城市拆迁的过程中土地普遍意义上会发生价值增长,客观上会诱发更多的市场主体不断要求政府进行拆迁。
一般而言,城市土地增值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利用者对土地的投资,包括对土地本身以及劳动带来增值;二是,由于政府行为,如整体的开发、规划和布局、公共设施的投入、改善生态环境、投境环境等吸引更多的市场资金导致土地增值;三是,通过改变土地的性质,让原有的土地承载着更多的职能来获得土地增值。(www.xing528.com)
如果仅仅将原有土地的出让价格退回给土地使用权人,那么这种分配方式无疑是单一的,也是极不公平的。在被拆迁人与公权力的力量对比关系中,被拆迁人都处于弱势地位,只有有效地将土地增值收益向财产权人分配才符合现代物权保护以及宪法价值的理念。据此,在《物权法》“物业补偿+保障居住+(按实际情况退回土地出让金+适当补偿)”的补偿标准下,将土地增值的那部分适当予以补偿是核心要素,那么,问题就变得单一起来,即如何将土地增值部分进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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