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践逻辑创设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虽然起到一定效果,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还得回归到法律规范层面,也就是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8条、《物权法》第14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建立补偿规范。就这三种法律规范而言,《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实际上都具有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规范,涉及了土地补偿问题。可以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实际上是《土地管理法》第58条“适当补偿”的具体化表述。就三者而言,《物权法》第148条构成整个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核心规范,我们可称之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规范的阿基米德支点。[5]理由有三:一是,《物权法》第148条针对城市房屋拆迁采取“物业补偿+保障居住+退出让金”关注到了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种权利类型,并且从规范上很好地对接了其他两个法律条款;二是《物权法》第148条针对其他两条规定而言是新法,需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三是《物权法》第148条更接近财产权保障的价值立场,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让财产权人丧失了相应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国家应该依据公平原则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何谓“合理”,很大程度上就是“充分”,只有得以充分补偿才能显示公平。那么,从物权角度建立补偿机制是基础的法制保障,也是近代以来宪法的核心价值。
据此,以《物权法》第148条作为整个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规范的支点,再连接其他两个法律条款就比较清楚。首先,就《土地管理法》第58条,其适当补偿就可以理解成在退出让金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偿,即针对土地使用权的适当补偿就可以理解成高于退出让金的补偿方案。其次,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可以理解成在退出让金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实际年限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于《物权法》第148条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可表述成:物业补偿+保障居住+退出让金。那么,按照逻辑体系建设,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可表述为:物业补偿+保障居住+(按实际情况退回土地出让金+适当补偿)。这样一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标准就比较明确。不仅明确了房地一体中的二元构成,而且确定了不同类型的补偿方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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