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以来,我国在总体上是朝着放开市场、扩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的目标前进的。在此过程中,调整市场主体之间平等民事关系的私法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大。虽然国家早在1994年就制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但是该法并没有就城市住房租赁活动的国家管制作出明确规定。反倒是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设置专章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市场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的观念和私人合法财产受国家保护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接受了这样一种规则:城市住房租赁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受属性为私法的《合同法》调整。国家应该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城市住房租赁活动中保持中立,既不需要帮助出租人,也不需要帮助承租人。
随着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加上大量的大学毕业生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就业,许多下岗工人重新就业,全国各地城市出现了许多流动人口,城市住房租赁市场开始逐渐发展起来了。随着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鱼龙混杂,在租赁房屋中发生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日益增加,引起了国务院房屋管理部门和各地城市的注意,于是国务院房屋管理部门和各地城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授权,纷纷制定了城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此时,国务院房屋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各地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将注意力集中在预防和处理城市住房租赁活动引发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而缺乏采用公法制度保护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权益的意识。(www.xing528.com)
正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调节在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和公民都认为城市住房租赁市场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受私法调整,国家无须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其中,从而导致我国当前缺乏保护承租人权益的公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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