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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房租赁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住房所有轻住房租赁,重管制轻服务,重私法轻公法,是导致我国当前的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为了实现“住有所居”的社会建设目标,应当完善我国当前的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法律制度,坚持不重复原则、不相抵触的原则和科学的原则,出台综合管理城市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采用保护城市承租人权益的指导思想,修改限制出租城市住房规则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完善保护城市承租人权益的制度。

城市住房租赁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邹爱华 谢晓丹 欧阳颖珊[2]

【摘要】我国当前的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着缺陷:缺乏综合管理城市住房租赁活动的法律,欠缺保护城市承租人权益的指导思想,限制出租住房规则不合理,欠缺保护城市承租人权益的许多制度,阻碍了“住有所居”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重住房所有轻住房租赁,重管制轻服务,重私法轻公法,是导致我国当前的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为了实现“住有所居”的社会建设目标,应当完善我国当前的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法律制度,坚持不重复原则、不相抵触的原则和科学的原则,出台综合管理城市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采用保护城市承租人权益的指导思想,修改限制出租城市住房规则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完善保护城市承租人权益的制度。

【关键词】城市住房 住房租赁 住有所居 承租人权益保护 租金控制(www.xing528.com)

早在2007年的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就提出了实现“住有所居”的社会建设目标。2012年的中共十八大报告同样认为实现“住有所居”是我国的社会建设目标。2017年的中共十九大报告在两个地方提到了“住有所居”。先是在总结我国当前的建设经验时,认为不断推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是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后来在论述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目标与措施时,明确指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其中有一个重要任务是保证城市新居民能够“住有所居”,这是一个新任务。为了完成新任务,我们需要检视过去的住房租赁管理法律制度,废除和修改与完成新任务不适应的制度,创新完成新任务所需要的制度。鉴于住房租赁的种类分为市场化的私有住房租赁和保障性的公房租赁,两者之间的管理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当前急需解决的是私有住房租赁管理制度,因此,为了集中研究力量,本文仅研究私有住房租赁管理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完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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