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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跨学科、跨部门合作的法律规制体制,提升刑法安全性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靠某一种法律规制手段难以预防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同时将针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手段和行政法规制手段对立起来的做法也不利于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法律规制体制。一言以蔽之,建立和完善城市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法律规制机制就是推动城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部分,也是树立和完善国家安全观的关键。

建立跨学科、跨部门合作的法律规制体制,提升刑法安全性

单靠某一种法律规制手段难以预防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同时将针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手段和行政法规制手段对立起来的做法也不利于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法律规制体制。这就需要城市治理工作者具备多部门法的基本专业知识,在面对重大安全风险时,对于对社会法益造成实害结果或者较高程度的危险结果的人为风险或者人为风险行为,应当启动刑法规制程序,配合刑事政策并运用刑罚手段进行严厉打击,而对于尚未造成以上结果但是扰乱了行政管理秩序且具备一定危险程度的人为风险或人为风险行为,就应当合法合理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风险制造者施加行政法律义务,从而在做到防微杜渐的同时也根据风险的危险程度不同对风险制造者施加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而对于非人为的自然风险、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行政法规制手段也能完美地填补刑法规制体制留下来的漏洞,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城市突发事件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可以有效处理人为和非人为风险。总而言之,由于刑法和行政法是预防化解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两大主要手段,完全可以把两大规制手段合并为法律综合规制体制,基本上就能做到对城市重大公共安全风险的法律规制全覆盖,即包括城市重大公共安全风险预警和发现机制、风险信息沟通机制、风险化解机制,而这个法律综合规制体制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就包括刑法、刑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律法规体系。一言以蔽之,建立和完善城市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法律规制机制就是推动城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部分,也是树立和完善国家安全观的关键

【注释】

[1]刘培森,男,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0611.html,2019年12月14日访问。

[3]新华社:《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1/21/content_5359898.htm,2019年12月14日访问。

[4]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5]姜涛:《社会风险的刑法调控及其模式改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

[6]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7]陈兴良:《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8]南连伟:《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www.xing528.com)

[9]王伯承:《西方风险社会理论困境与中国本土化启示》,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年第6期。

[10]劳东燕:《风险刑法理论的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1期。

[11]劳东燕:《风险刑法理论的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1期。

[12]何荣功:《预防刑法的扩张及其限度》,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13]韩斌:《论社区矫正惩罚功能的再提倡》,载《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9期。

[1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0611.html,2019年12月14日访问。

[15]陈丹、陈宝军:《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之调查研究》,载《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16]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03页。

[17]刘中全:《全面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 吉林实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用警全覆盖》,载中国政府法制信网,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19-10/31/607_3234968.html,2019年12月1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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