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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建立多元参与体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目前吉林省为探索刑罚执行一体化,针对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队伍力量不足和威慑力不够的现状,从而将监狱民警选派到司法局和司法所并且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做到了吉林省全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用警全覆盖。这反映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警力资源的强烈需求,从吉林省的刑罚执行一体化改革举措中便可见一斑。

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建立多元参与体制

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结果,主要是通过将罪犯放入社会通过非监禁的方式改造罪犯,利用社会力量使其再社会化。[15]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目前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要明确广义的刑罚执行方式包括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两种,两者都应当具有刑罚的基本属性,即报应属性和预防属性。根据刑罚理论,社区矫正的正当化根据是相对报应刑论,即一方面注重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强调运用刑罚手段让服刑人员感受到痛苦,从而从心理上对其实施有效威慑,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社区矫正的预防性,不仅对社会其他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同时也要从根源上去除服刑人员的犯罪习性。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惩罚性不够,这不利于预防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另一方面矫正效果并不如意,不少社区服刑人员仅满足于“走个流程”。接下来应当通过修法或立法解释的手段明确社区矫正兼具司法行政和刑罚执行的属性,并且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服刑人员的强制力,广泛运用电子定位手段,综合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手段,实时掌握服刑人员的行为动态,从而彻底改变社区矫正手段“软绵绵”的现状。在我国,将刑罚当做摧残人、折磨人的报复手段,固然是错误的,但如果超越国情、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以及人道主义所能允许的限度,将刑罚视为仁慈的东西,视乎不应有任何剥夺性的痛苦,甚至将服刑人的生活待遇提高到超过国民的一般水平而令人向往的地步,也是背离刑罚的基本属性,不能为国民所接受。[16]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不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毕竟司法行政机关自身无刑罚强制力,基层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难以对服刑人员形成有效威慑,可以在未来通过修改《社区矫正法》,明确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如在各级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社区矫正警察大队,兼具行政管理和刑罚执行功能,而社区矫正警察大队在基层乡镇街道设立社区矫正中心,由警察、社区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志愿者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担任社区矫正小组。例如目前吉林省为探索刑罚执行一体化,针对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队伍力量不足和威慑力不够的现状,从而将监狱民警选派到司法局和司法所并且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做到了吉林省全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用警全覆盖。这反映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警力资源的强烈需求,从吉林省的刑罚执行一体化改革举措中便可见一斑。2019年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以来,监狱民警共参与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341次、个别谈话教育460人次、社区服务80次、调查评估162次、入矫宣告440次,入户走访477次、训诫教育1226人次,2019年上半年,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人数比去年全年总数增长了43%。目前,吉林省在矫人员近1.8万,矫正期间再犯罪率始终低于0.2%的全国平均水平,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7](www.xing528.com)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消耗的社会资源较多,专业要求也很高,仅仅靠官方矫正力量和社区工作人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会增加服刑人员对于矫正教育的抵触心理。可以在《社区矫正法》的指导下通过立法解释和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等途径来建立和完善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且由政府主导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一方面通过政府资金支持和购买社会服务来解决矫正工作的资金难题,另一方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门槛,让多方主体中具备专业素养的人才全职或兼职担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全可以补好社区矫正工作中预防功能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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