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城市治理工作面临巨大的公共安全风险挑战

我国城市治理工作面临巨大的公共安全风险挑战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在重庆公交坠江案中,刑法只是在违法行为人通过严重干扰公交司机驾驶过程而制造出的重大公共交通安全风险演变为实害结果后才介入,然而事实是这种刑法的事后干预手段对于预防重大安全风险难以发挥实效。目前党委政府已经足够重视城市重大公共安全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城市法治治理工作也需要刑法这个法律子系统对社会结构变迁作出积极的回应并且承担起部分风险预防化解功能。

我国城市治理工作面临巨大的公共安全风险挑战

目前我国正在经历全球范围内最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十分迅猛的同时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是城市治理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之一,例如食品安全风险、公共交通风险、生产安全风险、医疗安全风险、经济安全风险、政治安全风险、文化安全风险、生态环境安全风险、国家安全风险等。但与此同时,城市公共风险在没有被有效预防的前提下极容易演变为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从而给城市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利益带来巨大损害。按照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已经相当重视运用法律规制手段,不过并没有充分考虑不同部门法系统在预防和化解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工作中的功能定位,众所周知,刑法由于其独有的事后救济法特征而往往在安全事件发生后才给予回应,难以满足在城市治理法治化工作中预防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基本要求。例如在重庆公交坠江案中,刑法只是在违法行为人通过严重干扰公交司机驾驶过程而制造出的重大公共交通安全风险演变为实害结果后才介入,然而事实是这种刑法的事后干预手段对于预防重大安全风险难以发挥实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大数据也显示,近三年来的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的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中,有33.96%的案件结果是公交车撞击道路旁的物体,11.32%的案件中司机受伤,11.32%的案件中乘客受伤,8.49%的案件中涉事公交车撞上其他行驶的车辆或者路上行人,7.55%的案件中车辆处于剧烈摇晃等危险状态,2.83%的案件中存在财物损失的后果,只有19.81%的案件尚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2]这说明进入立案程序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大多具备实害结果,而仅造成较高程度危险结果的风险行为难以被认为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构成要件。另外,在长生疫苗造假案中,长春长生公司制造假疫苗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不过该罪属于实害犯,成立该罪必须要满足《刑法》第142条中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的构成要件,故如若不能证明长生公司的制作以及销售假疫苗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则不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吉林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其作出严厉的行政处罚,然而难以达到预防化解此次以及其他类似药品生产安全事件。可以看出,现行刑法教义学倾向于惩罚实害犯,刑法分则条文和历次刑法修正案主要规定的是实害犯,并且极其重视如何限制刑罚权和保障公民自由。换句话说,现行刑法重点解决的是如何保护公民个体权利,而忽视了公民的社会权利,更遑论如何运用刑法手段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改革开放的现阶段,重大风险防范工作应当被给予相当程度的重视,不仅要提升风险处理能力,更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重大风险尚未造成严重实害后果时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化解,目的就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建设和推进平安中国,并且完善公共安全体制机制,这对城市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党委政府已经足够重视城市重大公共安全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城市法治治理工作也需要刑法这个法律子系统对社会结构变迁作出积极的回应并且承担起部分风险预防化解功能。因此,现行刑法需要形成与外部社会环境之间的长效互动模式,从而提升自身的预防功能,我国刑法学界关于风险社会理论和风险刑法理论的探讨便应运而生。(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